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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合同概述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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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单〓〓

投保单,也称要保书,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单证。保险实务中,投保单由保险人事先印制,具有统一格式,并提供给投保人;投保人按投保单所列条款逐一填写后交给保险人,经保险人盖章作出承诺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未盖章同意承保的,保险合同则不成立。

投保单的法律意义主要有二:(1)是投保人提出的书面要约,对投保人具有约束力;经保险人承诺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其真实与否直接影响保险合同效力。(2)投保单为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之依据。投保人按所列项目逐一填写,即向保险人陈述有关保险的事项,保险人据此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保险费率之高低,投保单经保险人签章承诺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尤其在采“询问回答主义”立法例的国家,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为要约申请,与此同时又依投保单中保险人所列之问题逐一填写或说明而为告知义务之履行。

二、暂保单

暂保单(binder),也称临时保险单,是指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因此,暂保单不是保险合同的正式凭证,而只是在正式保险单签发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

暂保单的出立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一般在下述情形下使用:(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保险业务,而又尚未向保险人办妥正式保险单时,向投保人出立。(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接受某些需要由其总公司批准的保险业务后,在总公司尚未批准前向投保人出立。(3)投保人与保险人已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还有一些具体问题尚需协商,保险人可以出立暂保单。(4)出口贸易结汇时,保险人可以出具暂保单作为结汇凭证之一,以证明出口货物已办理保险。

暂保单一般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其法律效力与保险合同相同,但有效期较短,一般只有30天。当正式保险单出立后,暂保单自动失效。在正式保险单出立之前,保险人有权终止暂保单的效力,但必须事先通知投保人。暂保单出立后,遇有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暂保单的内容较为简单,一般只包括被保险人姓名、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责任范围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以后出立的保险单为准。

三、保险单

保险单(policy)

保险单policy一字,自中古时代拉丁文polizia转变而来,原意为折叠之文书——作者注。

,简称保单,又称保险证券,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载明当事人双方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保险单由保险人制作,经签单后交付给投保人。依照我国《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单应载明合同内容。意即保险单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签发,并载明合同内容。

保险单在内容结构上,一般包括下述四个部分:(1)声明事项,即投保人应向保险人说明的具体事项,如被保险人名称(姓名)及住所、保险标的及其所有地、保险价值及金额、保险期限、危险说明及承诺的义务。(2)保险事项,即保险人责任范围。(3)除外责任,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事项。(4)条件事项,即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享受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

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单与保险合同,常互相通用。但是,严格言之,保险单并非契约,而是经过口头和书面接洽所缔结契约之正式凭证而已。在通常情形下,假使保险条件议妥,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契约即成立生效,即使保险事故发生在正式保险单签发之前,契约之约束力并无二致。故保险单与保险契约两名称,应有区别。

参见袁宗蔚:《保险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9页。

保险单的法律意义在于:(1)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如上所述,保险单是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签发的,故保险单的签发和接受,即可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2)确认保险合同内容。依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无论采取何种形式,保险人都应及时签发保险单并载明合同内容。因此,保险单所载明事项即为保险合同内容。(3)是明确当事人双方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除有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外,当事人双方均以保险单所载事项为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双方据此享受权利承担义务。(4)具有证券作用。保险单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作为“保险证券”。在某些特定的财产保险中,保险单可制成批示或无记名形式,随保险标的物而转移,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可以随货物提单而转移;产品责任保险,保险单亦随产品转移;人身保险的保险单可以作为权利证券进行质押。由此可见,保险单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还具有证券的作用。

四、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其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只是内容较为简单。实践中,保险凭证没有列明的内容,以同一险种的正式保险单为准;保险凭证与正式保险单内容相抵触的,以保险凭证的特约条款为准。我国通常在下述保险业务中使用保险凭证:(1)为简化单证手续而使用保险凭证。即以保险凭证代替保险单。例如,在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与外贸公司根据预约保险合同,将保险凭证印制在外贸公司的发票上,当外贸公司印制发票时,保险凭证也就同时办妥。其内容包括被保险人名称及住所、承运船舶名称、航程及开航日期、货物的名称及数量、运输标志、承保险别、保险金额等。经被保险人填写后,将副本交保险人。保险人亦无需另行签发保险单,保险事故发生后,即按该保险凭证条款理赔。此外,汽车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也使用保险凭证,以简化单证手续,便于投保人携带及有关部门查询。(2)在保险单以外签发保险凭证。主要是指团体保险,在主保险单之外,对参加团体保险的个人再分别签发保险凭证。保险凭证的法律意义在于:既具有保险单的法律效力,又简化了单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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