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告知义务违反的成立要件,有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其客观要件,即告知义务人不告知有关重要事项或对有关事项作不实说明。其主观要件,指义务人之告知或不实之告知,是否为故意或过失所致。对于违反告知义务成为解除保险合同的理由,是否须具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各国立法不一,有规定主客观要件齐备者,有规定择一即可者。我国《保险法》采前者之立法例,第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依此规定,告知义务违反之构成,须同时具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主观上须出于义务人之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须为影响危险估计之重要事实。以表示之:
告知义务违反之要件及其后果
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法律效果
故意〓〓
重大过失
重要事实保险人解除权成立
二、保险人解除权行使的后果
在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其法律后果如何?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4、5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上述表明,我国《保险法》区分投保人主观之故意与重大过失而作不同规定,比较如下: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解除合同之后果
主观归责客观归责法律后果
故意〓〓无须未告知之重大事实与保险事故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1)拒赔
(2)不退保险费
重大过失未告知之重要事实与保险事故之发生,二者之间须具有因果关系(1)拒赔(2)退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