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内容

论文

罗马共和混合宪法诸元论

<<上一页

徐国栋

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罗马法研究所教授。本文是2013年4月11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同名讲座的讲稿,感谢薛军教授邀请我举办此次讲座,促成本文。

OntheVariousElementsoftheMixed

ConstitutioninRomanRepublic

XuGuodong

内容摘要:罗马共和良好的混合宪法是罗马崛起为超级大国的原因之一。它首先是机关混合宪法,塑造了执政官、元老院、公民大会三者间权力的制衡关系。其次是功能混合宪法,在贵族与平民的阶级斗争及其妥协成果的基础上塑造阶级分权,让贵族阶级成为积极权力的行使者,让平民阶级选举的保民官主要成为消极权力的行使者,两种权力间形成制衡。最后是状态混合宪法,它由调整平时状态和紧急状态的不同法律规则构成。紧急状态包括独裁制和元老院最后决议两种前后接续的类型,前者主要应对外患,后者主要应对内乱。罗马共和的这些宪法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混合宪法执政官保民官消极权独裁官元老院最后决议

对罗马共和混合宪法的理论解析包括三部分。其一,机关混合宪法论,讲罗马共和主要宪法机关承担的角色及其相互制衡;其二,功能混合宪法论,讲罗马共和宪法中包括的积极权力和消极权力及其行使者;其三,状态混合宪法论。以下分述。

一、机关混合宪法论

机关混合宪法是把不同的宪法角色赋予不同的宪法机关的制度安排。

(一)波利比阿对罗马共和宪法混合性的描述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自己的著作中都涉及混合宪法

关于柏拉图的混合宪法理论,参见柏拉图:《政治家篇》,载《柏拉图全集》(第3卷),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41页。关于亚里士多德的混合宪法理论,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66页。两位大师的混合宪法指一些宪政母基的混合,例如君主制因素与民主制因素的混合。

,但更专业的混合宪法论者是波利比阿(约公元前204—公元前122年)。他的《历史》一书叙述了公元前220—公元前146年间地中海世界的历史,叙述了罗马霸权在地中海世界崛起的过程。该书着力探求罗马勃兴并迅速征服邻近诸国的原因,十分推崇罗马的政治制度。波利比阿把罗马共和国的兴起归结于其优越的君主、寡头和民主的混合政体。所谓君主指一人乾纲独断,在罗马共和国中有执政官作为体现,其在一些日常事务的处理上可以独断专行。寡头指少数精英对大众的统治,在罗马共和国中有元老院作为体现。民主指大多数人按少数服从多数进行决策,在罗马共和国中有公民大会作为体现。

参见晏绍祥:“波里比阿论古典罗马共和国政制”,载《古代文明》2009年第3期。

(二)西塞罗对罗马共和宪法混合性的描述

很可能是受波利比阿的影响,西塞罗(公元前106—公元前43年)在其《论共和国》中说:“最好是一个国家既包含某种可以说是卓越的、王政制的因素,同时把一些事情分出托付给杰出的人们的权威,把一些事情留给民众协商,按他们的意愿决定。”

参见西塞罗:《论共和国》,王焕生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18页。

关于王政的好,西塞罗说,单个人的统治是最好的统治,只要这些掌权人是公正的。

参见西塞罗:《论法律·论共和国》,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4页。

国王的称号有如父亲,他像关心自己的孩子一样关心自己的国民。

参见上注,第49页。

然而,尽管波斯人居鲁士是一个非常公正、明智的皇帝,我认为这样的宪法仍不值得追求,因为它仅由一个人的意志和权力管理。

参见上注,第42页,译文有改动。

所以,王政尽管最优越,但混合制比它更好

参见上注,第60页。

,因为国家很容易因为一个人的过失而陷入严重危机。人民不能享受自由。

参见上注,第84页。

关于贵族制的好,西塞罗说:因为美德只存在于少数人身上,并且只有少数人能够认识和评鉴它,因此只有殷实富裕的人,甚至只有出身于名门望族的人才是最优秀的。

参见上注,第47页。

对于贵族制的不好,西塞罗说:甚至一个完全处于派别集团权力之下的体制也根本不能称之有宪法。雅典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后,由30人委员会非法统治,哪还有什么雅典人民的宪法可言?

参见上注,第127页,译文有改动。

关于民主制,西塞罗没有正面讲过民主的好话,只从保留个人自由的角度讲过保留一定的民主的必要。关于民主的不好,他讲得挺多,其辞曰:尽管雅典一切事情均由人民讨论和决定,但由于他们没有一定的地位等级,他们的城邦没有保持住自己的荣耀。

参见上注,第42页。

在罗马,塔克文被逐后,人民因自由过度而陷入惊人的疯狂,当时许多无辜的人遭放逐,许多人的财产被劫夺。

参见上注,第55页。

过分的自由,无论对于人民来说,或是对于个人来说,都会转变成过分的奴隶状态。

参见上注,第59页。

一言以蔽之,他认为三种政体形式中,最糟糕的是民主制。

参见上注,第7页,译本序言。

西塞罗的上述混合宪法理论是对罗马共和宪政实践的总结。下面让我们看一看这种实践。

(三)执政官的权力及其制衡

执政官制度是共和中的王政。西塞罗说,在塔克文被逐后,罗马人民对国王这一名称心怀强烈的憎恨

参见上注,第88页。

,遂设执政官取王政之利而去其弊。首批执政官之一瓦雷留斯(P.ValeriusPutitus,死于公元前503年,别名普布利科拉)因应这种形势,把“带斧头的法西斯去掉了斧头”。

参见上注,第90页。

作为罗马的最高行政长官,执政官由百人团会议选举,相当于现在的全民直选的总统(只是妇女和老人未投票),享有谕令权。谕令权是长官发号施令的权力。大长官享有此权。谕令权分为民事的和军事的,有如下列:(1)发号施令权;(2)强制权,又称纪律权,是通过罚款、扣押等手段让人服从的权力;(3)民刑案件管辖权;(4)统兵权;(5)公民大会召集权;(6)占卜权。

SeeWilliamF.Allen,“TheLexCuriatadeImperio”,19TransactionsoftheAmericanPhilologicalAssociation5,6(1988).有的作者把谕令权分为最大的、纯粹的和混合的。参见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53页。

在如上权力中,强制权的自由裁量度最大,最需要控制,所以,公元前509年,罗马人民颁布了《关于申诉的瓦雷留斯法》控制这一权力。它规定,受鞭打和处死的强制措施的罗马公民,可向人民申诉(ProvocatioadPopulum)。

参见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3页。

德国学者昆克尔(W.Kunkel)认为,长官作出死刑或鞭打的判处,不是行使审判权,而是行使强制权(Coercitio),罗马宪法把审判权保留在公民大会的手中,因此,申诉涉及的是第一审。行使此等权利的人相当于向法院起诉一个他认为违宪的行政决定,此等权利的设计目的是贯彻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Cfr.BernardoSantalucia,DirittoeprocessopenalenellanticaRoma(Secondaedizione),Giuffrè,1998,pp.36ss.

执政官有两人,为集体元首,互相制约,对同僚的决定有否决权。执政官的权力受任期(只有1年,不得马上连任,第一任和第二任必须间隔2年,因此人们可以执政官的名字纪年)、选举以及同僚的限制,一位执政官的决定须另一位执政官同意才行。执政官还受保民官的否决权的限制,此点在本文的中篇展开。同时,执政官也受元老院的卸任后行省确定权限制。执政官卸任后都要担任行省总督,罗马的众多行省肥瘦不一,安定与动荡不一,同样担任总督,实益差别挺大,所以执政官在任时要考虑元老院的意志,以免卸任后被安排一个很不如人意的行省。

SeeFrankFrostAbbott,RomanPolitics,MarshallJonesCompany,1923,p.78.

(四)元老院的权力及其制衡

元老院是贵族制的共和形式。在共和时期是“铁打的元老院,流水的长官”规律,元老院已变成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故西塞罗说:元老院使国家处于这样的状态,人民虽然享有自由,但只有很少的事情通过人民,绝大部分事情由元老院决议、法规和习俗决定,公民大会的决议只有得到元老们的赞同才能生效。

参见西塞罗:《论法律·论共和国》,同前注〔4〕,第91页。

而伊比鲁斯国王的使节认为元老院是众王之会。

参见施治生、郭方主编:《古代民主与共和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0页及以次。Cfr.AldoSchiavone,(acuradi),StoriadelDirittoRomano,Giappichelli,2001,p.55.

元老院的重要尤其因为其稳定性而增长,因为其他长官都是年度任职,而元老却是终身任职。

元老院的权力有:第一,法案批准权。以前是在公民大会通过法律后对之确认,公元前339年的《关于元老批准的普布里流斯和菲罗法》(LexPubliliaPhilonisdeauctoritatepatrum)之后,元老院对法案的批准改为在公民大会通过它之前,并且表现为对长官提案的确认。这样,元老院的权力增大了。第二,建议权,即对长官以元老院决议的方式发布意见的权力。尽管从理论上看,此等意见对长官无约束力,但长官们很少背离它们而予以执行,元老院通过分配行省权控制执政官,另外通过拨款权完成此等控制。

Id.,Cfr.AldoSchiavone,StoriadelDirittoRomano,p.54.

慢慢地,元老院决议成为一种法律渊源,元老院的建议权变成了立法权。第三,外交权,元老院可以建议宣战或媾和,订立和约和盟约。第四,延长任期权,对于任期已满的长官,元老院可延长他们的任职期间。

FedericodelGiudiceeSergioBeltrani,NuovoDizionarioGiuridicoRomano,EdizioneSimone,1995,p.475.

第五,宣布紧急状态权,此点在本文下篇细讲。第六,拨款权。元老院掌管国库,发行货币。公共工程的建设开支由元老院拨给,上任前的行省总督也要从元老院领取大量的活动经费。

对元老院权力的制衡措施有:其一,保民官的插话权(Intercessio),此点在本文的中篇详论;其二,监察官的排除权。如果元老有不法或不道德行为,监察官可以根据自己的考绩本(notacensoria)把他们驱逐出元老院。

参见阿尔多·贝特鲁奇:“罗马宪法与欧洲现代宪政”,徐国栋译,载《法学》1998年第4期。

(五)公民大会的权力及其制衡

罗马的公民大会分为百人团大会、部落大会和平民部落大会。

1.百人团大会

共和时期的百人团大会是王政时期的遗产。第六任王塞尔维尤斯·图流斯(于公元前578—公元前535年在位

参见杨共乐:《罗马史纲要》,东方出版社1994年版,第43页。

)创建了百人团大会(音译为森都利亚大会)。这是以百人团制度为基础的军事民主制。而百人团制度的基础是重装步兵制度。希腊人从约公元前650年采用重装步兵,也就是利用密集战斗队伍作战,取代过去的个人决斗式的战争。重装步兵制度传到罗马,故有图流斯改革。重装的“重”,说的是装备,包括头盔、胸甲、护胫、盾牌、矛。

SeePaulErdkamp(ed.),ACompaniontotheRomanArmy,WileyBlackwell,2011,p.29.

这些全部由士兵自备,这意味着非富人难以当兵。事实上,重装步兵都由类似中等阶级的人员组成。

参见A.安德鲁斯:《希腊僭主》,钟嵩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9页及以次。

百人团是军团制度下的作战单位,理论上由100人构成,实际为60—80人,相当于现代的1个排。罗马军团由10个大队组成,每个大队有6个百人队,首领为百夫长。2个百人队构成1个中队。3个中队构成1个大队。每个中队有10个小队,每个小队有8人,头领是十夫长,相当于现代的班长。

SeePaulErdkamp(ed.),ACompaniontotheRomanArmy,supranote〔27〕,p.136.

百人团相当于现代军队中的排,中队相当于连,大队相当于营,小队相当于班。把排作为选举单位,不大不小,适合探求群体意志。其他的单位要么太大,要么太小。

图流斯对百人团大会的组织方式如下:

(1)创设国势调查(Census)制度。该制度要求所有的罗马人都进行登记并用银估价自己的财产,按习惯宣誓保证所报各项均属真实。罗马人需要按最高价格估价估算其全部财产,并呈报他们的父亲系何人,自己的年龄,自己的妻子和子女的名字,每人的籍贯隶属罗马城中的哪个部落或乡间的哪个区。虚报者将会受到惩罚。

参见巫宝三主编:《古代希腊、罗马经济思想史资料选辑》,厉以平、郭小凌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234—236页。

在对人口和财产状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图流斯不分贵族和平民,统统把他们以财产为标准分成5个等级,由此解决一些平民的富而不贵问题。

(2)按不同的等级分配兵役义务。

最有地位的人被组织为12个骑兵百人团,国库拨给每人1万阿斯用于购买马匹,富有的寡妇每人要每年纳税款2000阿斯供骑兵饲养马匹之用。

财产价值在10万阿斯以上的被列为第一等级,他们组成80个百人团,年轻的40个,年老的也是40个。前者用以守城,后者用以驰骋疆场。这一等级外加6个优先百人团(Sexsuffragia)、2个工匠百人团充当工兵。

财产在7.5万阿斯至10万阿斯之间者为第二等级,提供20个百人团。

财产在5万阿斯至7.5万阿斯之间者为第三等级,提供20个百人团。

财产在2.5万阿斯至5万阿斯之间者为第四等级,提供20个百人团。

财产在1.1万阿斯至2.5万阿斯之间者为第五等级,提供30个百人团。

这些等级外,由号手和鼓手组成2个百人团;未进入等级者称无产者,免除兵役和赋税,他们只象征性地组成1个百人团以维持其体面。

这样,罗马共有193个百人团。

SeePaulErdkamp(ed.),ACompaniontotheRomanArmy,supranote〔27〕,p.29.

(3)百人团会议的议会职能。百人团大会以百人团为单位投票,一切重要的法律和官员人选都在这个大会上决定,王的选举、宣战、媾和等事务也是如此。

在百人团大会的表决程序中,各等级依次投票,首先被召集投票的是骑兵百人团和第一等级的百人团,它们享有98个投票权,而多数票为97票,所以,一旦它们就国家大事取得一致,就可对被讨论的事情作出决定,其余等级的百人团无须再投票。只有在上述两个阶级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其他等级的百人团才有投票的机会。显然,按这样的制度,国家大事的决定权被垄断于富有阶级之手,较穷的阶级基本上成了政治上的闲人。

2.部落大会

共和时期,在原有的3个族群性部落

它们是蒂迭斯(Tities)、拉姆勒斯(Ramnes)、路切勒斯(Luceres)。它们各具不同的种族来源:蒂迭斯部落为萨宾人;拉姆勒斯部落为拉丁人;路切勒斯部落则由各种种族来源的人构成。参见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下册),杨东莼等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310页。

的基础上发展出35个地域性部落,此种部落据说也是塞尔维尤斯·图流斯创立的,最初的目的不是为了投票,而是为了进行国势调查、征兵和征税。

SeeLilyRossTaylor,RomanVotingAssemblies:FromtheHannibalicWartotheDictatorshipofCaesar,TheUniversityofMichiganPress,1990,p.59.

部落成为投票单位的时间不甚清楚,大概在公元前492年到公元前471年。在第一个时间,所谓的科里奥兰纳斯(GaiusMarciusCoriolanus)受过部落大会的审判;在第二个时间,保民官的选举从库里亚大会改为在部落大会进行。

Id.,p.60.

部落的总数也在变化中,从公元前471年至公元前387年,部落的总数是21个。公元前387年,被征服的维爱被合并于罗马,在其土地上建立了4个新部落。公元前358年、公元前332年、公元前318年、公元前299年、公元前241年,都设立过新部落。

SeePaulErdkamp(ed.),ACompaniontotheRomanArmy,supranote〔27〕,p.30.

到公元前241年,部落的总数才达到35个。

参见陈可风:《罗马共和时期的国家制度》,东北师范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92页。

无论总数是多少,都必须是奇数,因为若为偶数,投票决不出胜负。

SeeLilyRossTaylor,RomanVotingAssemblies:FromtheHannibalicWartotheDictatorshipofCaesar,supranote〔33〕,p.60.

部落是个地域单位,其成员按居住地而非按财产多寡确定,因而更非军事化、更平等(富人穷人都是一票)、更有现代色彩,因为它更接近现代的选区。要言之,部落大会取得与百人团大会比肩的地位,意味着罗马由单纯的军事民主制发展为军事民主制与民事民主制并存。人们可从罗马的部落大会中找到更多的现代民主制的起源。

罗马共和的部落分为4个城市部落和31个乡村部落。前者贱而后者贵。前者吸纳了不少解放自由人和私生子,后者成员多地主。罗马人以好农夫为好公民的信念也导致这种落差。

部落会分为选举会和立法会,前者在固定的时间举行,例如,在苏拉之后是7月,其间以娱乐活动——例如角斗表演——吸引人们参会。但立法会可在执政官、裁判官或保民官决定的期日举行,参会者主要是在罗马的居民。《埃流斯和富菲流斯法》禁止在选举会后马上开立法会。

Id.,p.68.

部落成员可能不少已移居意大利各地,但每个部落在罗马都有总部,候选人的拉票工作主要针对这些总部。

Id.,p.60.

各部落的总部很可能在弗拉米纽斯竞技场。

Id.,p.69.

像百人团会议一样,部落会议也两次投票,分别代表个人和代表单位。

参见陈可风:《罗马共和时期的国家制度》,同前注〔36〕,第100页。

相较于百人团会议,部落大会投票程序的特点是投票前有抽签程序确定哪些部落先投票。因为18票为多数票,18个部落投出结果后,其他部落就不用投了。先投票的部落是敌是友,对于事主非常重要,故为了保证公平,设立了抽签程序。签的总数不超过35个,每个签上写着每个部落的缩略名称,为木质,所有的签被放入一个大水罐,每个签的重量相等,根据签浮上来的先后定投票部落的先后。

SeeLilyRossTaylor,RomanVotingAssemblies:FromtheHannibalicWartotheDictatorshipofCaesar,supranote〔33〕,pp.71ss.

3.平民部落大会

平民部落大会可以看做部落大会的一个分部。最初,平民以库里亚大会选举保民官。公元前471年颁布的《关于平民保民官的普布里流斯·沃勒罗法》(LexPubliliaVoleronisdeTribunisPlebis)规定:允许通过部落民众会议而不是库里亚会议来选举平民保民官,对平民营造官的选举亦如此。贵族能通过其门客的投票在民众会议中来操纵保民官的选举,但此法通过部落划分的选举严重削弱了贵族的影响。从公元前271年平民会决议具有约束全体公民的效力后,平民会议分化出不分阶级、全体公民都能参加的部落大会,不过原来的平民会议继续存在。部落大会与平民大会的区别在于前者既有贵族,也有平民参加,后者只有平民参加;前者由有谕令权和占卜权的长官主持,后者由平民的长官主持(保民官和平民营造官);前者选举财务官、贵族营造官、部分军团大队长和一些低级长官,后者只选举平民的长官。

参见陈可风:《罗马共和时期的国家制度》,同前注〔36〕,第98页。

由于罗马公民多数都是平民,所以两者的区分只是法律上的,实际意义不大。

4.其他宪法机关对于公民大会权力的制衡

首先,长官制约了公民大会的权力。只有他们可以召集开会,并以占卜权的行使中断正在进行的会议。而且,只有他们可以提出法案,相对于这一权力,公民大会不过是投票机器。其次,元老院也制约公民大会的权力。如前所述,大会要讨论或表决的法案要通过元老院的审查后才能上会。再次,不同的公民大会彼此间构成制衡。例如,部落会议更多代表了平民的利益,百人团大会则更多代表贵族利益。这样,长官可以挑选在哪个大会上票决自己的法案,以求得最有利的结果。

两个公民大会有点类似于现代议会的上下两院,不同在于它们各自立法,不似现在的一法要通过两院。两个议会有所分工。一种说法认为百人团会议主要制定公法,部落会议主要制定私法

Cfr.MarioTalamanca(sottoladirezionedi),LineamentidiStoriadelDirittoRomano,Giuffrè,1989,p.403.

,但可找到的例外太多。

(六)混合宪法的现代形式:美国宪政

很少有人把混合宪法理论用来分析现代国家的宪法

崔之元是一个例外,他写了“‘混合宪法’与对中国政治的三重分析”(载《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3期)。

,在我看来,这种理论用于分析美国宪法比较合适。美国总统、两院、人民构成3个宪法机关。前者是王政因素,中者是贵族因素(参议院的贵族色彩更浓,相当于百人团大会,众议院的平民色彩更浓,相当于部落会议),后者是民主因素。但这三者的整体被统称为美国的民主,严格说来并不如此,因为民主只是混合宪法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在整体上被描述为民主的宪政体制中却包含王政与寡头的因素,这可能让那些绝对的民主主义者意外。

还有联邦最高法院塞不进罗马式混合宪法的框子里去,我认为它起了保民官的作用,是消极权力的代表。

全民直选总统是公民大会的替代,由此解决了人多召集不了公民大会的问题。直选的过程,就是开全体公民大会的过程。罗马人解决不了的这个问题,现代人通过新技术解决了。

二、功能混合宪法论

功能混合宪法是把国家权力分为积极性的和消极性的,两种权力彼此制约的制度安排。在罗马共和,执政官以及其他长官、元老院、公民大会为积极权力的行使者,保民官为消极权的行使者,但他们也行使积极的权力。

(一)积极权力与消极权力区分论

罗马人并无消极权的概念,只有这方面的实践。消极权的概念是后人总结他们这方面的实践后打造的。

卢梭(1712—1778年)似乎是消极权力(DroitNegatif)概念的第一打造人,他一般用这一概念特指政府和人民的否决权,也用来指“可以禁止一切事情”的保民官制。他说:保民官的权限才最大;因为他虽不能做任何事情,却可以禁止一切事情……

参见皮兰杰罗·卡塔兰诺:“一个被遗忘的概念:消极权”,徐涤宇译,载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3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此语影响极大且误导了许多研究者,属于片面的深刻,因为保民官同时也是积极权力的行使者,不是一个光说“不”的职官。

费希特(1762—1814年)认为斯达巴的“监察委员”类似于罗马的保民官制,他认为该制度体现了绝对的、消极的权力,可以对抗行政权(甚至包括立法代表大会)之绝对的、积极的权力。

参见上注。

诸君可见,积极权与消极权的对位法在费希特的手里出现了。

当代意大利罗马法学者皮兰杰罗·卡塔兰诺对消极权概念的阐述最有力,至少在中国发表两篇文章(徐涤宇、方新军各翻译一篇

参见皮兰杰罗·卡塔兰诺:“分权与人民的权力”,方新军译,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以及该作者另一文章,“一个被遗忘的概念:消极权”,同前注〔46〕。

)阐述这一问题。他认为消极权是人民主权的“消极”方面,是人民在撤离、罢工中直接行使的人民权力。但是,人民也可间接地行使消极权:通过类似于卢梭式的保民官制的机构。

皮兰杰罗·卡塔兰诺:“一个被遗忘的概念:消极权”,同前注〔46〕。

消极权的直接行使方式有:流亡(在社会契约论的框架下)、撤离、抵抗、罢工。间接行使方式有:通过人民选举的机构行使。

参见上注。

从罗马人民的宪政经验来看,平民先是直接行使消极权,主要采取撤离方式,通过撤离争取来了间接行使消极权的机关——保民官。

(二)平民的撤离与保民官的产生

1.革命时代的阶级斗争的特色

保民官产生于罗马共和历史上的革命时代。革命时代指建立共和以后罗马平民与贵族为争夺经济资源和政治资源进行激烈的阶级斗争的两百余年。法国学者雅克·埃吕尔(JacquesEllul,1912—1994年)认为革命的含义有三:其一,改变取得财产的方式;其二,改变权力关系;其三,根本地改变意识形态。

Cfr.LuigiLabruna,Nemicinonpiùcittadini:ealtritestidistoriacostituzionaleRomana,Jovene,1995,pp.6s.

平民革命把这三种含义一网打尽。平民是罗马社会的经济从属者以及由此而来的政治从属者,被革命的贵族是经济资源和政治资源的独占者。平民只以撤离罗马的方式表达自己对贵族独占的反抗。总共完成5次撤离(公元前494年、公元前449年、公元前445年、公元前342年、公元前287年)。

关于五次撤离的详细论述,参见徐国栋:“论罗马平民争取权利的非暴力不合作斗争——对平民的五次撤离的法律解读”,载《清华法学》2013年第3期。

他们先后撤离到了圣山、阿文丁山、雅尼库鲁斯山。由于平民已成为罗马军队的主体,平民最有力的斗争武器是战场罢工,即在大敌当前之际脱离罗马。当然,他们还有罢市、游行、“关闭”

“关闭”是尼泊尔人采用的一种政治斗争方式,它专指政党(通常是反对党)组织支持者将某城市所有交通切断,禁止政府、公司、银行、商店、酒店、学校等运行的做法。参见张松:“尼泊尔‘运动季节’各大城市将被无限期‘关闭’”,http://www.chinatibetnews.com/xizang/201004/30/content_455350.htm,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3月24日。

等抵抗行为。可以认为,罗马平民的这种斗争方式是最现代的温和反抗权的萌芽和非暴力不合作反抗运动的先祖。无论平民受到怎样的歧视,他们毕竟是罗马城邦的成员,因而没有采取爆炸性的斗争手段。与平民的温和反抗相对应,罗马的贵族也富于妥协精神,最后都满足了平民的要求,逐步达成了两个阶级的平等。

2.平民的第一次撤离导致保民官设立

第一次撤离发生公元前494年12月16日。其背景是大敌当前,债务磨人,平民拒绝征兵,贵族甜言蜜语,平民被骗出征,战后贵族翻脸不认。于是,武装的平民撤离到了圣山(离罗马5公里),威胁要在那里建立新城。平民在圣山建筑了营地,安静地在那里待了十几天。

参见提图斯·李维著,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自建城以来》(第一至十卷选段),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5页。

贵族们害怕平民建立起一个独立的国家,于是进行谈判,元老院作出让步,接受平民的意愿:停止关于债务的法律,加强提升农民命运的殖民地的基础,赦免被军事誓约约束的市民,还允许平民选出自己的官吏保民官10人,每个阶级5人,制定《神圣约法》承认他们的人身不可侵犯。

参见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王以铸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85页。也参见上注,第111页。

(三)保民官的权力

设立保民官后,他们被授予参与元老院讨论的权力(intercessio),为此,在元老院的大门口安置了保民官的木质座椅,这样他们可以跟随元老院会议的进程,从而运用他们的参与权,此等权力是以他们的帮助权(auxilium)为基础的。

参见特奥多尔·蒙森:《罗马史》(第二卷),李稼年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章。

公元前449年,通过《关于保民官权力的瓦雷留斯法》,保民官在元老院会场获得了座位,他们可以行使否决权。最终,保民官取得了召集元老院会议并提出议案的权力。

SeeOskarSeyffert,DictionaryofClassicalAntiquities,HenryNettleship&J.E.Sandys(eds.),trans.byvarioushands,S.Sonnerschein,1894,p.652.

由此完成了保民官权力的性质从消极到积极的转变。所以,保民官的座椅是保民官权力的象征。

这种权力有如下列:

1.否决权

(1)对执政官的否决权。首先,保民官可以阻止他们征兵,但不能阻止已经开始的战争。其次,保民官可以阻止执政官征税。再次,保民官可以阻止执政官举行选举官员的公民大会,并阻止执政官在此等大会上掌控的其他活动。最后,保民官可以阻止把法案交给公民大会讨论。

Cfr.F.Fabbrini,“Tribuniplebis”,inNuovissimodigestoitaliano,AntonioAzaraeErnestoEula(eds.),Vol.XIX,UTET,1975,pp.790s.

(2)对裁判官的否决权。保民官的座椅在大会场内的左侧,与过去的裁判官法庭相对。坐在这个位置上的保民官监督裁判官的活动,遭遇不公的当事人可以求诸保民官,他们由此承担了上诉审的角色。另外,对执政官的否决权基本上适用于对裁判官的情形。这方面的案例有保民官森普罗纽斯·布雷索(G.SemproniusBleso)控告裁判官富尔维尤斯(GN.Fulvius)案,因为他在阿普利亚的战事中几乎丧失全部军队。

SeeTitusLivius,theHistoryofRome,Vol.III,GeorgeBaker(trans.),T.Cadell&W.Davies,1814,p.351.

(3)对低级长官候选人的否决权。保民官可行使否决权阻止任命所有城邦中的低级官吏:营造官、财务官、死刑三吏(tresviricapitales)。

2.强制权

强制权包括对前任或者现任执政官因其在任期间所犯罪行对其进行逮捕、看守、可能提起罚金之诉或极刑之诉的权力。如果保民官没有强制权,他的否决权就毫无结果。

(1)对执政官的强制权。这方面有如下案例:①保民官康西丢斯(Considius)和提图斯·杰隆求斯(TitusGenuncius)针对执政官提图斯·梅内钮斯(TitusMenenius),因为他在对维爱的战争中摧毁了克雷梅拉(Cremera)这个地方,实际的原因是他反对土地法,而土地法总是平民向贵族争取经济权利的形式。由于元老院的求情,本应判死刑的他被判罚款2000阿斯。

Cfr.TitoLivio,StoriadiRoma,I—III,acuradiGuidoVitali,OscarMondadori,1988,p.329.

②保民官盖尤斯·瑙求斯(GaiusNautius)和路求斯·切蒂丘斯(LuciusCedicius)针对执政官斯普流斯·塞尔维流斯(SpuriusServilius),理由是他在针对埃特鲁斯人的Janiculus战役中的过错,他被判死刑。

Id.,p.331.

③保民官杜伊流斯(Duillius)和西求斯(Siccius)针对阿庇尤斯·克劳丢斯(AppiusClaudius),因为后者反对土地法。

Id.,p.351.

④保民官卡尔维尤斯(C.Calvius)针对罗密流斯(Romilius)(公元前455年的执政官,公元前451年十人委员会的成员)和维杜流斯(Veturius),前者被罚款1万阿斯,后者被罚款1万5千阿斯,原因不明。

Id.,p.441.Cfr.RobertoPesaresi,Studisulprocessopenaleinetàrepubblicana:Daltribunalirivoluzionarialladifesadellalegalitàdemocratica,Jovene,2005,p.46.

(2)处罚违反《神圣约法》(legessacratae)者的权力。保民官可以直接处罚违犯了《神圣约法》的人,把他们扔下塔尔贝雅(Tarpea)悬崖

该岩为卡皮托山的一部分,有30米高,可以摔死人。塔尔贝雅岩因罗马守卫卡皮托山要塞司令官的女儿得名,在高卢人的入侵中,她因受贿卖国被从这个悬崖抛下去处死,开启了后来罗马人把犯叛国罪的人都从此处抛下去摔死的传统。参见谢·勒·乌特琴科:《恺撒评传》,王以铸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66页注释3。

或者处以财产献祭刑。受此等处罚者没有申诉权。这个权力的行使例有切索·昆克求斯(CaesoQuinctius)案。事主是下文要谈到的著名独裁官辛辛那图斯的儿子。保民官盖尤斯·阿尔撒提出法案指定5人制定约束执政官的法律,昆克求斯对此不满,毒打保民官,保民官奥鲁斯·维尔吉纽斯对他提出控告,把他抓住送牢,判处罚款。他在提出担保人(10个,每人交3000阿斯)后被释,逃到埃特鲁斯生活。

Cfr.RobertoPesaresi,Studisulprocessopenaleinetàrepubblicana:Daltribunalirivoluzionarialladifesadellalegalitàdemocratica,supranote〔63〕,p.38.另参见提图斯·李维著,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自建城以来》(第一至十卷选段),同前注〔54〕,第103页。

(3)判处罚金权。保民官对平民和贵族都可以判以罚金。他们收取的罚款由财务官交付国库。这个权力的行使案例有:保民官马尔库斯·马尔求斯·赛尔莫(MarcusMarciusSermo)及其同僚昆图斯·马尔求斯·希拉(QuintusMarciusScilla)提议制定一个法律,对于不去分配给他们的行省的长官处以罚金。

SeeTitusLivius,theHistoryofRome,Book42,EvanT.Sage&AlfredC.Schlesinger(eds.),HarvardUniversityPress,1938,p.351.

3.起诉权

保民官可以对任何犯有带公共性质罪行的市民提出起诉。根据《神圣约法》,保民官可以对任何伤害平民的市民提起死刑之诉,对此诉讼可以在百人团会议中向“民众申诉”(provocatioadpopulum)。

Cfr.F.Fabbrini,Tribuniplebis,inNuovissimodigestoitaliano,supranote〔58〕,p.794.

4.平民部落大会召集权

保民官可以召集平民部落大会,贵族不能参加此等会议。《霍尔滕修斯法》之后,平民部落大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保民官因此可以提出法案,由平民在平民部落大会中表决。到公元前27年,罗马共有564件法律,其中的286件是平民部落大会决议,164件是百人团会议制定的,其中包括影响深远的《阿奎流斯法》,另外有114件制定主体不详。

根据意大利罗马法学家FelicianoSerrao的统计,在公元前339年到公元前27年之间的564个法律草案中有286个是平民会决议,164个是百人团会议或部落会议通过的,另外114个的来源不明,但其中相当一部分很有可能也都是平民会决议。Cfr.FelicianoSerrao,Classi,partitieleggenellarepubblicaromana,PaciniEditore,1974,p.198.

这些立法主要反映了他们作为积极权力的行使者的角色。

5.人身不可侵犯权

《神圣约法》规定,凡侵犯了平民保民官、平民营造官和十人平民法官团的人,将被作为牺牲祭献给朱庇特神,他的家产将被拍卖,其家屋被摧毁,上建一个神庙,例如自由女神或智慧女神庙。

参见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同前注〔18〕,第71页及以次。

(四)保民官其他行权案例

在颁布《十二表法》之前,贵族头面人物曾多次因违反了保民官的人身不得侵犯的法律而被保民官处死。保民官特别对一些曾担任长官的人,因其违反职责,尤其是军事指挥中的过错将其处以死刑。他们的权力被称为最高强制权(summacoercendipotestas)。这是奇异的阶级分权,过去的统治阶级的头面人物的身家性命由此被置于过去的被统治阶级的官员之手。李维的《罗马史》头3卷充斥了这方面的案例。兹举三例。

案例一保民官马尔求斯(GneoMarcius)针对科里奥兰努斯(GaiusMarciusCoriolanus,又译为寇流兰)。后者是公元前5世纪罗马的著名将领,曾率领罗马军征服沃尔喜人的城市科里奥利(Corioli),得到Coriolanus(意为“Corioli的征服者”)的绰号。在平民第一次撤离取得权力不久,罗马发生饥荒。有粮食从西西里运来,元老院讨论此等粮食的分配问题。斯人主张只分给贵族,如果平民也想得到粮食,必须把赢得的权力交回。此论引起平民的愤怒,保民官马尔求斯控告科里奥兰努斯,让他在部落大会受到审判。科里奥兰努斯后来亡命于沃尔喜人,率其军队攻打罗马,被其母亲和妻子劝退,因此遭沃尔喜人处决。

SeeTitoLivio,StoriadiRoma,I—III,supranote〔60〕,p.283.

案例二保民官路求斯·维吉流斯(LuciusVirgilius)针对阿庇尤斯·克劳丢斯(AppiusClaudius)。前者是后者爱恋的平民姑娘维吉尼娅的父亲,后者是第二十人委员会的首领。克劳丢斯为了霸占维吉流斯的女儿,诬称她是自己奴隶的女儿,因此应属于他。为了避免女儿受辱,维吉流斯从前线赶回,当街杀死自己的女儿,从而引发民变,最后发展为平民的第二次撤离运动,导致第二十人委员会的垮台和保民官制度的恢复。维吉流斯当选为保民官,由他出面清算克劳丢斯的罪行。克劳丢斯的向人民的申诉权被否认,被投入监狱,在审判日前自杀。

Id.,pp.503ss.

案例三公元前196年,保民官拉贝奥(G.AtiniusLabeo)曾强迫监察官梅特鲁斯(QuintusMetellus)跳塔尔贝雅崖,被其同事阻止。

Cfr.EnricoCocchiadiEnrico,Iltribunatodellaplebeelasuaautoritàgiudiziariastudiatainrapportocollaproceduracivile:Contributoillustrativoallelegisactionesealleoriginistorichedelledittopretorio,Stab.Tip.LuigiPierro&Figlio,1917,p.190.

梅特鲁斯担任监察官时把结婚当做市民的义务,禁止放荡行为,拉贝奥可能有这方面的行为被梅特鲁斯逐出元老院,他为了报复要将梅特鲁斯置于死地。由于保民官神圣不可侵犯,梅特鲁斯不能抵抗拉贝奥的攻击。尽管他被另外的保民官救下,但他的财产被献给神,并且被拉贝奥在脖子上套上绳子猛拉至耳朵出血。

SeePliny,TheNaturalHistoryofPliny,Vol.II,JohnBostock&H.T.Riley(trans.),HenryG.Bohn,1856,pp.193s.

三、状态混合宪法论

状态混合宪法是把一个国家的宪政状态分为平时状态和紧急状态,在后种状态中停止前种状态中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的制度安排。

(一)罗马人关于紧急状态的一般理论

西塞罗说:战争期间不得对行使职权的官员的决定提出申诉,战争指挥官发布的一切命令都是合法的、有效的。

参见西塞罗:《论法律·论共和国》,同前注〔4〕,第256页。

此语表达了战争期间公民权利克减的观念。

西塞罗又说,枪炮作响法无声(Interarmaenimsilentleges)

Cfr.“M.TulliCiceronisProT.AnnioMiloneOratio”,4,11,athttp://www.thelatinlibrary.com/cicero/milo.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4月6日。

,这一法谚揭示了法与武装力量在一定情况下的相克关系。这些论述是独裁官制度的理论基础,因为它们只关涉战时状态长官非常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独裁官制度基本上为战争状态而设。

对于作为处理内乱措施的元老院最后决议,罗马人也有其基础理论。例如,元老院对于卡提林纳党人的处分理由就是:叛国罪犯被剥夺罗马公民权,因而不享有对人民的申诉权,这就是人民公敌理论。

Cfr.FrancescoDeMartino,StoriadellaCostituzioneRomana,Vol.III,Jovene,1972,p.163.

西塞罗还说:人民的幸福对于他们即最高法律(Saluspopulisupremalexesto)。

参见西塞罗:《论法律》,王焕生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83页。

此语中的“他们”,指非常状态下的长官。此语中包含两种法的观念。低级法(平时法)服从高级法(人民的利益)。两种法的这种关系构成紧急状态。

(二)紧急状态的类型

1.任命独裁官应付的紧急状态

(1)独裁官制度概述。公元前500年第一次有独裁官的可信记载,最后一任独裁官出现于公元前216年或公元前210年。

Cfr.GiovanniSartori,“LaVocediDittatura”,inEnciclopediadeldiritto,XIII,FrancescoCalasso(Direzioneecoordinamento),Giuffrè,1964,p.358.

因此,独裁官制度在罗马宪法史上只存在于共和时期,而且只存在了约284—290年。

独裁官享有大谕令权(Imperiummaius),也就是完全的军事谕令权和民事谕令权。独裁官由执政官应元老院的请求任命,请求者通常指出中意者的名字,任命者采纳之。独裁官尽管享有大谕令权,但不得废除宪法,顶多可以停止平时长官的职权。最重要的职权是担任军事统帅。任期不得超过6个月。

Id.

按卡尔·施米特(1888—1985年)的两分法,罗马共和的独裁属于委任式独裁,换言之,不是君主式独裁。也有人说它是宪政式独裁。

Id.,p.359.

更有人说它是危机政府。

Id.,p.359.

它实行独任制而非同僚制,把两个执政官的权力集于独裁官一身,但任期只有执政官的一半。

(2)任命独裁官的案例。

其一,辛辛那图斯(LuciusQuinctiusCincinnatus,公元前519—公元前439年)的独裁。公元前458年,萨宾人与埃魁人进攻罗马,到了城边,蹂躏了土地,罗马任命辛辛那图斯为独裁官,使节找到他时,他正在耕地。听到任命后,他换上长袍。第二天早晨,他来到集议场,任命路求斯·塔克文为骑兵长官。同时宣布停止审案,命令关闭全城商铺,禁止任何人从事私人事情。他命令所有符合应征年龄的人全副武装地带上5天干粮和12根长杆,太阳落山前到战神广场集合。他命令超过兵役年龄的人为邻居应征者烤制食物。罗马人最终战胜敌人。元老院授予辛辛那图斯凯旋式荣誉。辛辛那图斯的独裁官任期为半年,但他在16天后就卸任了,回去耕田。

参见提图斯·李维著,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自建城以来》(第一至十卷选段),同前注〔54〕,第107页及以次。

其二,费边·马克西姆斯(FabiusMaximus,公元前280—公元前203年)的独裁。公元前216年,汉尼拔侵入意大利,罗马在特连季梅诺战役中失败,执政官弗拉米纽斯阵亡。费边被任命为独裁官。他采取跟随但不交战的战术,意图消耗敌人战力,由于伏击汉尼拔不成功,被免职。

参见盐野七生:《罗马人的故事II:汉尼拔战记》,张惠君译,台湾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123页及以次。

以上是两个独裁官的例子。据统计,罗马共和共任命过96个独裁官(他们中有两次或更多次担任此任者)。最早者是公元前501年(或公元前498年)任职的是提图斯·拉尔求斯·弗拉乌斯(TitusLartiusFlavus),最后任职的是公元前44年的恺撒(实际上,恺撒担任的是终身独裁官,这是另一种独裁,正常意义上的独裁是“例外”,而这样的独裁是“常态”)。他们中,因为战争任命的有57人次,因为内乱任命的有4人次,两种类型共计61次,占任命独裁官原因的多数。

参见维基百科“罗马独裁官列表”词条,http://zh.wikipedia.org/wiki/%E7%BD%97%E9%A9%AC%E7%8B%AC%E8%A3%81%E5%AE%98%E5%88%97%E8%A1%A8,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4月6日。

由此可以说,独裁官主要是为应对外敌任命的,偶尔为应对内乱任命。

在恺撒死后(公元前44年),其部将安东尼(MarcusAntonius)提议了《关于永久废除独裁制的安东纽斯法》(LexAntoniadedictaturainperpetuumtollenda)。元老院通过之。该法目的是废除独裁制,犯此罪者被判处死刑,并没收其财产。这是一个否定独裁制度的合宪性的法律。

Cfr.FrancescaReduzziMerola,“Ilgiudiziodicostituzionalitànellesperienzagrecoromana”,athttp://www.unipa.it/~dipstdir/pub/annali/2007—2008/Merola.pdf,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4月5日。

之所以否定独裁,可能因为“独裁官是经同意的临时僭主,僭主是长久的独裁官”的希腊—罗马观念。

SeeAndreasKalyvas,“TheTyrannyofDictatorshipwhentheGreekTyrantMettheRomanDictator”,35PoliticalTheory412(2007).

安东尼虽是恺撒的亲信,却不见得赞成其主公的所作所为,他在恺撒被刺后赦免了密谋者就是一个例证。

(三)以元老院最后决议应付的紧急状态

1.元老院最后决议概述

元老院最后决议是元老院把自己能行使的一切权力都交给它委托的长官行使,以提高应付紧急情势需要的效率的决议。此等授权包括征募军队,发动战争,以任何方法迫使同盟者和市民承担其义务,在国内和战场上的无限的行政权和军事指挥权等。

参见撒路斯提乌斯:《喀提林阴谋·朱古达战争》,王以铸、崔妙因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17页。

从实际操作来看,元老院最后决议是政治斗争的工具,但戴上了关于共和国遭受的致命危险的权威性法律意见的面具,它召唤长官履行其职责,让长官从承受的权力限制中解放出来,不必遵守法律规定去打击所谓的共和国的敌人。

Cfr.LuigiLabruna,Nemicinonpiùcittadini:ealtritestidistoriacostituzionaleRomana,supranote〔51〕,p.12.

这样,阶级或宗派的敌人被转化为外敌,他们被剥夺了向人民的申诉权,此等申诉权只属于市民而不属于敌人。

Id.,p.13.

2.元老院最后决议案例

确有其事的元老院最后决议有14个,下面介绍3例:

(1)公元前121年,针对盖尤斯·格拉古(C.SemproniusGracchus)和弗拉库斯(FulviusFlaccus)的元老院最后决议。格拉古进行多项改革,其中包括把司法权从元老阶级转移到骑士阶级手中,无偿剥夺权贵超额占有的公地,等等,引起了激烈的阶级矛盾,不得不组织卫队保护自己。他临死前的一天,与平民安提拉斯对视,其党人以为格拉古的怒目是行动的讯号,于是抽剑把安提拉斯杀死。这样他处于道义上的不利地位,执政官命令部队在卡皮托山集中。元老院召集格拉古来元老院议事厅答辩。格拉古不来。在这种情况下,元老院发布最后决议:让执政官L.欧皮缪斯不要让宪法蒙受损害(UtL.Opimiusconsulvideret,nequidrespublicadetrimenticaperet)。

这个元老院决议中的“宪法”(respublica)一词,通常被翻译为“国家”。我将该词翻译为“宪法”的理由,参见徐国栋:“论西塞罗的DeRepublica的汉译书名——是《论宪法》还是《论国家》或《论共和国》?”,未刊稿。

欧皮缪斯根据这个决议号召元老和骑士武装起来。

SeeTh.N.Mitchell,“CiceroandtheSenatusConsultumUltimum”,inHistoria:ZeitschriftfürAlteGeschichite,Bd.20,H.1(1971),p.47.

格拉古及其党人也武装起来,跑往阿文蒂努斯山(这是属于平民的山,并且是多次平民撤离运动的根据地),希望占据这个山冈与元老院议和(所以,这是一次未成功的撤离)。他们从城中跑过的时候,允诺解放奴隶,但无人听他们的。他们占据戴安娜神庙设防。他们派出的使者被执政官逮捕,执政官的军队进攻格拉古党人。格拉古逃亡,在将被逮捕时让其奴隶把他杀死。

参见阿庇安:《罗马史》,下卷,谢德风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24页及以次。

欧皮缪斯另外杀死了约3000名格拉古党人。

SeeTh.N.Mitchell,“CiceroandtheSenatusConsultumUltimum”,supranote〔91〕,p.48.

因为违反《关于申诉的瓦雷留斯法》(公元前509年)和《波尔求斯法》(公元前154年,规定对不遵守申诉权规定的长官处死刑),欧皮缪斯事后受到审判。他并不否认自己违法,但说自己的行为是根据元老院决议,为了国家利益实施的。他被开释,这意味着国家利益可以为不法行为开脱。

Id.,p.48.

(2)公元前48年,针对马尔库斯·切流斯·鲁弗斯(MarcusCaeliusRufus)的元老院最后决议。鲁弗斯于事发之年担任外事裁判官,作为民众派,他提出一个法律,规定免除承租人一年的租金,进而取消债务。为何提出免除租金?乃为了减轻穷人的痛苦。公元前3世纪开始,外来人口大量移入罗马,罗马人口的数字在公元前174年是25.8万人,公元前86年是91万人,增长了两倍多。于是,原来的住房不够,结果,投资城市房产取得租金成为当时最安全的理财方式。人们开始修建高层建筑解决住房危机,开头是两层,底层开店,上层住人,后来发展到六层或七层。这也跟建房用的土地紧缺有关,大部分土地属于罗马人民,因此是不可流通物。由于实行房添地原则,不承认独立于土地所有权的楼层所有权,所以只得用租赁的方式解决分别利用问题,出租公寓楼已成了高贵的罗马公民的职业之一。约公元前77年在西塞罗与特伦齐娅结婚时,他每年可从出租公寓获得8万塞斯特斯的租金,此等租金数与他从乡村地产获得的租金数大体相当。但公寓房质量差,租金高,导致了租户的反抗。

参见谢·勒·乌特琴科:《恺撒评传》,同前注〔64〕,第316页及以次。

鲁弗斯的法案体现了此等反抗要求,但不幸引发骚动,内事裁判官盖尤斯·特雷伯钮斯(GaiusTrebonius)被赶下台。元老院发布了一个最后决议,授权执政官普布流斯·赛尔维流斯·瓦提亚·伊扫里库斯(PubliusServiliusVatiaIsauricus)保卫城邦。鲁弗斯被免除职务,并因为其行为被驱逐出元老院,他提议的法律都被废除。他还想在集议场为自己辩护,但被抛下宣讲坛。他的象牙座椅被摧毁。

See“TheentryofMarcoCelioRufo”,athttp://it.wikipedia.org/wiki/Marco_Celio_Rufo,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4月5日。

在这个个案中,元老院最后决议反对的人没有丧命,是个进步。

(3)公元前47年,针对卢求斯·特雷贝留斯(LuciusTrebellius)和普布流斯·科尔内流斯·多拉倍拉(PubliusCorneliusDolabela)的元老院最后决议。多拉贝拉出身贵族,公元前48年被属于平民的伦图路斯(Lentulus)收养,由此取得保民官任职资格,于公元前47年当选为保民官。在这个位置上,他试图修改宪法,内容之一是继承鲁弗斯的路线,废除所有的债务(TabulaeNovae)以及部分租金。这一主张直接对抗元老院的意志,他们决定在恺撒(其时在埃及的亚历山大)回来前不进行任何改革。另一保民官提比略否决了他的法案。两个保民官间发生了严重冲突,由此造成民众的骚动。多拉贝拉占据了集议场,打算以武力通过其法案。元老院通过了其最后决议,委托恺撒的前部将安东尼干预两个保民官之间的争执,恢复秩序。在安东尼进城时,多拉贝拉在集议场筑垒,以图可以票决其法案。安东尼攻入集议场,随后发生了大屠杀,两造损失甚多,提比略被杀,法案未获通过,由此引起的骚动持续到恺撒返回罗马。但多拉贝拉幸存,直到公元前43年才死去。

See“TheentryofPublioCornelioDolabella”,athttp://it.wikipedia.org/wiki/Publio_Cornelio_Dolabella,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4月6日。

领袖未死,是这次元老院最后决议的特点。

对于以上14例元老院最后决议可做如下小结:

(1)元老院最后决议制度始于公元前121年,弥补了独裁官制度消灭后的空当,终于公元前40年,只存在了81年。

(2)元老院最后决议制度始于平民与贵族的阶级斗争,是贵族反击平民的工具。这一特色维持始终。

(3)元老院最后决议针对的人往往自己有一些违法行为,例如,格拉古的党人先行杀害安提拉斯、允诺解放奴隶壮大自己,多拉贝拉占据集议场并筑垒,等等。

3.元老院最后决议的违宪问题

首先要说明的是,违宪审查观念并非美国人的创造,希腊、罗马有之。

第一例元老院最后决议导致的格拉古及其党人被杀案经历了违宪审查。公元前120年,保民官普布流斯·得求斯·苏布洛(PubliusDeciusSubulo)控告欧皮缪斯未经审判杀害罗马公民,盖尤斯·帕皮流斯·卡尔博(GaiusPapiriusCarbo)为欧皮缪斯辩护。欧皮缪斯不否认自己杀人,但说自己为了国家的安全做得完全合法。

参见西塞罗:《论演说家》,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7页。

得求斯·苏布洛则认为元老院决议本身违法。

参见上注,第303页。

不难看出,元老院最后决议违反《森普罗纽斯市民死刑法》,该法从未被废除或修改。

SeeLuigiLabruna,Nemicinonpiùcittadini:ealtritestidistoriacostituzionaleRomana,supranote〔51〕,p.15.该法禁止在未经人民授权的情况下审理市民的死刑案件,授权此等人民裁定对违法者的处罚。此法的目的是废除在百人团大会审理死刑案件前此等案件经历的预审,并打击在一个人依法被定罪前可以把他当做敌人,剥夺其市民权的观念。VéaseAntoniodePuenteyFrancoyJoseFranciscoDiaz,HistoriadeLeyes,PlebiscitosySenadoconsultosmasnotables,DesdelaFundaciondeRomahastaJustiniano,ImprentadeD.VicentedeLalama,1840,p.145.

同时违反了《关于申诉的瓦雷留斯法》和《波尔求斯法》。

SeeTh.N.Mitchell,“CiceroandtheSenatusConsultumUltimum”,supranote〔91〕,p.48.

而且,元老院最后决议的基础是国家进入战争状态,但元老院并无宣战权,它只能建议战争,宣战决定要百人团大会作出。

提图斯·李维著,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自建城以来》(第一至十卷选段),参见前注〔54〕,第227页注释2。

而且,元老院也无剥夺罗马人公民权的权力,宣布紧急状态时元老院僭夺了这些权力。

SeeLuigiLabruna,Nemicinonpiùcittadini:ealtritestidistoriacostituzionaleRomana,supranote〔51〕,p.18.

最后,元老院最后决议的文字过于简短,例如,“让执政官们看到宪法不受任何损害”;又如,“让执政官L.欧皮缪斯不要让宪法蒙受损害”,其中没有对执政官的具体授权及其限制措施,很容易被滥用。确实,欧皮缪斯就大开杀戒,杀了3000多格拉古党人。

从双方辩论的理路来看,显然,保民官得求斯·苏布洛认为除了实在法外无法,用意大利法学家路易吉·拉布鲁纳的话来说,叛乱的公民还是公民,也享受公民身份意味的权利,包括向人民的申诉权。但这样的思维否认了平时状态和紧急状态之别,姑且不说它的是非如何,只看现今没有国家无紧急状态法,就可见其对错了,并可见辩论双方之输赢了。而按欧皮缪斯的理论,实在法之上有高级法,那就是“国家的安全”。此论给予了不同于平时状态的紧急状态以存在空间,符合有史以来的历史现实。但是,紧急状态存在滥用的风险,罗马宪法史为我们提供了太多这方面的实例。所以,如果说紧急状态法是一种恶,那是一种不得不容忍,同时也不得不高度防范的恶。

(四)小结

独裁官制度与元老院最后决议制度两者间有时间上的接续关系,前者亡而后者生,后者替代前者

VoirP.Willems,LeSénatdelaRépubliqueRomaine,sacompositionetsesattributions,Typogr./PhiedeCh.Peeters,Imprimeuréditeur,1883,p.248.

,两者无并存的时期。

独裁官制度主要用于应付外患。

西塞罗说,独裁官制度运用于严重战争和公民纷争,参见西塞罗:《论法律·论共和国》,同前注〔4〕,第258页。

元老院最后决议制度主要用于应付内乱,因为当这一制度形成时,罗马的军力已足够强大,无需因为外敌入侵宣布紧急状态了。

罗马的紧急状态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就独裁官制度而言,它开启了专政理论,也是后世的动员制度的先驱。然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把非常状态当作了平时状态,违背了独裁制度因事而设的事理之性质,无甚道理,与我国台湾地区从1949年5月20日开始戒严到1987年解严,共戒严38年56天的做法不分轩轾。

就元老院最后决议制度而言,它开启了紧急状态制度,但后世的这一制度也用来应付自然灾害带来的困境,比罗马人的相应制度的运用范围广。

四、总结论

罗马共和混合宪法诸元有哪些?执政官、元老院、公民大会各为一元;积极权和消极权各为一元;平时状态和紧急状态各为一元,以上七元各自发挥作用,构成了罗马共和的宪政。这种宪政是罗马强盛的原因,让它从亚平宁半岛中部的一个小邦扩张为以地中海为内湖的大帝国。

以往的混合宪法理论只注意执政官、元老院、公民大会三元,我的混合宪法理论看到的“元”更多。宪法就是一个国家的体质,阴阳寒热各种元素都要有,少一样就要得病,我以为当代宪法中最少的一味是消极权。这是阶级分权的结果,罗马贵族能让作为低下阶级的平民设立自己的官职并允许他们享有对贵族长官的强制权,可谓气量宏大。有消极的权力,构成拉丁宪政的特点。

罗马共和宪法为现代西方宪政提供了最多的启示:分权制衡制度(尽管分权的方式不一样,司法权从未独立为一权,一直由各种长官兼领,公民大会为立法机关,执政官和元老院共同构成行政机关)、积极权力与消极权力区分制度、平时状态和紧急状态区分制度。相反,帝政时期的宪法对后世影响要小得多。

至此还可以说,罗马公法不存在论可以休矣!

国内的周枏、梅夏英,国外的勒内·达维德等人持此论。对于此论的批驳,参见徐国栋:“为罗马公法的存在及其价值申辩——以我自己的有关研究成果作论据”,载《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

宪政英国起源论可以休矣!

关于此论及其批驳,参见徐国栋:“是君主喜好还是元首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对元首制时期和优士丁尼时代罗马宪政的考察”,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4期。

(初审编辑:伊卫风)

主权者:从主人到代表者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