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刑法学的概念
刑法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关于它的概念有最广义、广义和狭义三种定义方式。在19世纪之前,刑法学是指刑事法学,这个时间里刑法学的含义最广,它是指研究有关犯罪与刑事责任的一切问题的学科,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原因与对策、刑事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内容等,包含的学科有犯罪学、监狱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比较刑法学、刑法史学等学科,这就是最广义的刑法学。随着法学的发展,这些学科纷纷独立成为单独的学科,从刑法学的范畴中分离出来,它们各自独立但是却又与刑法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与刑法学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广义的刑法学是指解释现行刑法、阐述刑法规范的哲学基础、研究刑法历史、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具体包括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
最狭义的刑法学就是指刑法解释学。现代国家的刑法学的研究,大多都以刑法解释学为中心。
二、 刑法学的历史
(一) 刑法学的起源
刑法学的产生晚于刑法的产生。刑法的产生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而刑法学是直至16世纪以后,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以及人们摆脱教会束缚、追求个人独立思潮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这场运动在历史上称为启蒙运动。到了17、18世纪,启蒙思潮进一步的普及,人道主义、自由主义的思想在人们心中逐渐扎根,也出现了许多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如荷兰的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年),英国的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年)、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年),法国的查理·路易·孟德斯鸠(Charles de Secondat, Baron de Montesquieu,1689—1755年),伏尔泰(Voltaire,原名FranoisMarie Arouet,1694—1778年)、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年),德国的莱布尼兹、沃尔夫、托马修斯、普芬道夫等。他们在宣传启蒙思想的同时,也关注了刑法思想。格劳秀斯认为刑法应当摆脱教会束缚,以人的理性为基础;霍布斯提出刑法应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应,而是对其他人的威吓,并且要对犯人进行改造;洛克认为刑罚的目的应该在于自我保存和保安,要重视对犯人的改善和无害化;莱布尼兹、托马修斯提出要对法与道德进行区分;孟德斯鸠主张三权分立学说,法院应当严格的、一字不差的适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奠定了罪刑法定主义的理论基础;伏尔泰强调了犯罪预防的重要性,并提出刑罚之所以合理是因为其有用性;卢梭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提出如果有人破坏了这种共同的契约,就必须受到刑罚的处罚,而对于犯罪预防,卢梭认为应当以教育为主。刑法学的产生,就是建立在这些启蒙思想家的观点之上。在此之后,贝卡利亚撰写的《论犯罪与刑罚》,在当时引起了极大的轰动,在书中他提出了关于犯罪与刑罚的主张,并认为刑罚的本质不是对犯罪人的报应,而是对一般人的威慑,对犯罪应当结合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他也因此被称为“近代刑法学之父。”
(二) 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
古典学派是随着启蒙思想的发展建立起来的。古典学派分为早期古典学派和新古典学派。早期的古典学派也叫做旧派,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为思想基础,否定了封建法的残忍、严酷、恣意,代表人物为贝卡利亚、费尔巴哈(Anselm von Feuerbach,1775—1833)、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n,1748—1832年)等。他们从社会契约论出发,主张国家的权力应当在最小的范围内干涉个人的自由,应当对国家的权利进行限制,费尔巴哈提出了更加明确的限制方法:(1) 通过法律的限制,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 通过行为进行限制,刑法应以行为为标准而不能以行为人为标准;(3) 通过法律与伦理的区别进行限制,犯罪不是违反伦理而是违反法律的行为,立法者应当尊重良心的自由,法律不是伦理的审判者。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新古典学派建立在批判早期古典学派理论的基础上。
19世纪中期开始,随着科学与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各国从农业国家向工业国家的转化,资本主义从自有资本主义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工业的发展导致了大量社会矛盾的产生,失业、贫困人数增多,犯罪率也不断上升,特别是青少年犯罪数量猛增,古典学派的理论在这些现实面前已经无能为力,这个时候,新古典学派,在批判早期古典学派的斗争中产生了。新古典学派也叫做近代学派、新派,他们呼吁社会防卫,主张决定论、行为人主义、社会责任、改善刑、特殊预防。新派有以下的主要观点:第一,主张自由意志论,即人是有理性的,可以自由的产生各种动机,犯罪是人在权衡利弊后自由意志的选择。第二,主张社会本位,国家要保护国民利益和社会利益,只有当社会的利益受到保护后,身为社会人的个人利益才能受到更好的保护。第三,新派主张特殊预防,实现社会防卫的目的。新派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刑罚的目的就是为了消除犯罪人的危险性,避免再犯。第四,新派认为对于犯罪构成要件要尽可能的简约化,主张只设立抽象性或概括性的规定。第五,新派主张社会责任论,社会责任论以社会防卫为中心,犯罪人在实施了犯罪行为,具有故意、过失等心理状态时,则需承担责任。第六,新派主张刑罚的正当化应当根据其目的是否正当来判断,他们认为刑罚的目的是特殊预防,为了有效地实施特殊预防,刑法必须具有灵活性、可变化性和保安性。
古典学派和新派的理论争斗非常激烈,但是,无论是古典学派还是新派,都是在特定的历史环境、社会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古典学派以启蒙思想为背景,把犯罪人理解为具有自由意志的理性人,并以此为基础论述了犯罪人责任的核心,提出了刑罚是施予犯罪人的报应,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来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新派以实证科学为理论基础,否定了人的自由意志,提出人之所以会犯罪是综合因素影响的结果,因此社会必须要防卫自己,要对犯罪人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防卫才能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理论是社会需要的最直接的反映,可以说,社会需要是学科产生的动力。
王牧主编:《新犯罪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20世纪20年代之后,两派代表人物的相继离世,两派的争论也随之降温,两派更多地表现出相互融合,相互借鉴的趋势。各国的刑法典也逐渐在古典主义的理论基础之上,更多地融入新派的观点。例如假释制度、对青少年的区别待遇制度。
三、 刑法学解释学
刑法解释学是目前很多国家刑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是指用解释的方法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系统的阐述与说明的学问。
陈光中主编:《外国刑法学概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
刑法解释学是严格以刑法的条文作为解释的基础,将刑法条文与司法实践联结起来,是法律与司法实践的纽带。刑法解释学通过对现行刑法的解释,为司法工作人员适用法律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刑法解释学的结构一般以刑法的结构为模板,也分为总论和分论,总论以刑法总则的内容为主,研究犯罪及其法律效果的一般原理和原则;而分论则以刑法各论的内容为中心,探讨各罪名的构成要件、刑罚以及各罪之间的关系。
在日本,有的刑法学者认为把刑法解释学作为一门学科似乎有些名不副实,刑法解释只是一种技术。也有学者对这种观点提出了批评,他们认为刑法解释学虽然是一门技术,但是它也是对法律的系统化的认识,而学科本身就是对研究对象的一种系统性认识,因此刑法解释学就是一门科学。
刑法解释学最初来源于古希腊的阐释学(诠释学、解释学),后由德国、法国的学者将其引入了哲学领域。德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哲学家狄尔泰曾试图将解释学的问题纳入精神科学和人文科学领域,他认为,解释学的根本作用在于:反对浪漫主义的任意性与怀疑主义主观性的不断骚扰,从理论上建立解释学的普遍有效性,历史中的一切确定性正建立在这种有效性的基础上。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从解释学的发展来看,刑法解释并非像有些日本学者所主张的那样仅仅是一门纯粹的技术,它是一门真正的学问,而且不是一门低层次的学问,其蕴含着深层次的哲理。
四、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一)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决定了刑法学的概念,“定义学科的概念就是某种意义上明确了学科的研究对象”
王牧主编:《新犯罪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正确的确定刑法学的犯罪对象,对明确刑法学的研究方法起着导向的作用。那么如何确定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呢?我们认为,决定学科对象的是学科任务。“学科任务是学科研究对象的上位概念,决定着学科的概念、对象、方法这种最基础的东西”
同上书,第5页。
就像我们在前面说的那样,决定学科任务的是社会需要,“学科任务就是社会赋予学科的社会历史使命”
王牧主编:《新犯罪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因此,在确定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之前,要明确刑法学的学科任务,而在明确刑法学的学科任务之前,要搞清促使刑法学学科产生的社会需要是什么,这种社会需要是否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产生了改变。
从前面所讲的刑法学发展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出,刑法学产生的直接动力就是反对封建刑罚的需要;随着犯罪的不断增加,社会预防与减少犯罪的社会需要促使了另一门学科——犯罪学的产生,因此犯罪学的学科任务就是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犯罪,从刑法学中分离出来独立成为一门学科。现在我们所说的刑法学,以刑法解释学为核心,因此,其主要的任务就是解释刑法规范,它的研究对象自然就是一国的刑事法律规范。
德国的理论认为刑法学属于刑事科学,刑事科学包含了刑法学、实体法、诉讼法、行政法、犯罪学。德国的刑法学包含了两部分的内容——刑法教义学和刑事政策学。其中刑法学的核心是刑法教义学,其研究对象是刑法法规。针对刑法法规进行研究的同时,对司法实践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批判性的经验,解释现行的法律,最终的目的是达到刑法的安全和公正。德国的刑法学除占有核心地位的刑法教义学外,还包括刑事政策学。刑事政策学以现行法律为基础,吸收刑法教义学的研究成果,根据犯罪学的研究经验,对在将来修订法律提供理由,是刑法教义学与犯罪学之间的一个重要的桥梁。
〔德〕汉斯·海因里斯·耶塞克:《德国刑法学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法国的理论认为刑法学是法律科学的一个分支,它与非法律科学中的其他人文科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学科的任务决定了学科与学科之间的区别,各种人文科学因为其任务的不同存在差别而使其之间相互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