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刑法始终,对全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具有根本性、指导性意义,并体现刑法基本精神的准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治基本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与各部门法都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有着明显的区别,其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于刑法始终的原则。刑法原则有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之分:基本原则负载着刑法的根本价值,体现着刑法的性质和基本精神,是刑事司法和立法的准则;而具体原则是基本原则在刑法制定、解释或适用中的具体化,是指导刑法某一领域或某类活动的准则。因此,只有那些贯穿于刑法始终,对刑法的制定、解释和适用具有全局意义,且在全部刑法规范中具有根本性指导意义的准则,才能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而那些仅适用于刑法中某些问题或某些案件的原则,例如,大陆法系刑法通常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只是局部性的原则,并未贯穿刑法始终,不能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
其次,刑法基本原则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指导意义。“指导意义”,即意味着刑法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等一系列刑事活动都应当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刑事立法上,刑法的制定、解释、修改和补充都应当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其对刑事立法活动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另一方面,在刑事司法上,也应当是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其对刑事司法活动的全过程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因此,只有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根本性、指导性意义的原则,才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再次,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刑法基本精神的准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制定、解释和适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即使在刑法典尚未颁布前,立法者在制定刑法时也应当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这是因为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精神的体现,其指导着刑法典的制定及刑法规范的适用。因此,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刑法基本精神的准则。
二、 刑法基本原则的确定
刑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即将哪些具体的原则归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该问题,各国刑事立法的规定和理论界学者的见解各有不同。例如,《德国刑法典》只规定了法治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而以此衍生出禁止类推原则、禁止习惯法原则、禁止溯及既往原则和禁止不确定原则等。
〔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4—79页。
《日本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具体有保护法益原则(即只有侵犯法益的行为才是处罚对象)、责任原则(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和罪刑法定原则。
黎宏:《日本刑法精义》,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具体规定了法制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公正原则(近似我国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过原则、人道原则等,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上册)》,黄道秀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6页。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罪刑法定原则、法治国原则、罪责原则与比例原则、慎行原则与人道原则等。
林山田:《刑法通论》,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67—95页。
综上所述,各国和地区刑法都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这不仅因为刑事立法中都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而且也是由刑法本身的性质和特征所决定的。除罪刑法定原则外,有的学者还将法益保护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概括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的认为除罪刑法定原则外,还有法益保护和责任主义原则;还有的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保护原则、客观违法论、行为主义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等。综合学者们的观点,笔者主要介绍三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保护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事实上,理论上将刑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这三个原则也具有法律上的根据:罪刑法定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原则,法益保护是分则条文共同体现的原则,而罪刑均衡则是刑法定罪量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