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内容

第四章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上一页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从什么时点到什么时点具有效力的问题,也称时际刑法。对发生在刑法有效期内的行为当然适用该刑法,对于发生于刑法有效期之前及之后的行为是否适用该刑法呢?各国刑法对发生于刑法有效期之后的行为都不适用,对于发生于刑法有效期之前的行为则有条件地适用。

一、 刑法不溯及原则

刑法对其生效后的行为适用,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不得回溯适用,这就是刑法不溯及原则。它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但当刑法有更替时,是适用旧法还是适用新法,各国刑法通常采取从轻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适用。

其一,规定适用新法的条件。即原则上适用旧法(行为时的刑法),但符合一定条件时则适用新法。如《格陵兰刑法》第3条规定:“本法典生效前的犯罪行为只有对其惩罚不高于前法者才适用本法。”

其二,明确规定适用处罚较轻的法律。如《日本刑法典》第6条规定:“犯罪后的法律使刑罚有变更时,适用处罚较轻的法律。”即如果新法的处罚较轻则适用新法,旧法的处罚较轻则适用旧法。

其三,规定有利于行为人的新法适用于已经判决的行为。上述两种规定只是就未经判决的行为而言的,对已经判决的行为并不适用。有的国家刑法规定,只要新法对行为人有利,即使是已经判决的行为,也适用新法。如《意大利刑法典》第2条规定:“行为后法律变更为不处罚者,其行为不为罪;已经被定罪判刑的,终止其刑罚的执行和有关的刑事后果。”

二、 限时法

限时法是指只在一定时期内实施的法律,是特别法的一种。限时法的适用与普通刑法的适用同样存在相同的问题,即对于在限时法规定的时期内实施的行为,当时并未发现,而在限时法期限届满后才发现,是否适用限时法?一般认为仍应该适用限时法。如《德国刑法典》第2条第4款规定:“仅适用于特定时期的法律,即使该法律在审判时已经失效,仍然适用于在有效期间内实施的行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限时法的颁布是基于特殊的需要,针对的是特殊时间的特殊行为。如果限时法的废除是由于立法者认为该法规定的行为不具有可罚性,则对限时经过后发现的行为,不能依限时法处理。

三、 何为“犯罪时”

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已然确定之后,判断行为是否在适用范围之内就必须确定犯罪行为是何时实施的,即如何确定“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在解决这个问题时,有两种方法,其一是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其二是在刑法理论上进行界定。综合各国刑法及刑法理论,在认定“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时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不以犯罪结果发生的时间确定犯罪时间;其二,不作为犯罪发生的时间是行为人应当履行义务之时;其三,以实行行为开始实施的时间为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如果预备行为被处罚的,则预备行为时也是犯罪时。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