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犯罪的成立要件
犯罪成立要件就是某一行为成立刑法上所规定的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在德国和日本刑法学理论中,主流的观点认为,成立犯罪必须要有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三个要件,即“三要件说”或“三阶层说”。当然也有日本的当代学者主张成立犯罪需要有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责任四个要件
同上书,第80页。
,但是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本身就是犯罪的行为类型,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本身就是对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判断,所以在构成要件符合性之前附加行为作为前提要件本身没有任何意义。
(一) 构成要件符合性
成立犯罪首先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构成要件是将现实中的个别的具体的犯罪现象进行抽象、概括出共同要素后形成的观念形象,因此,构成要件是抽象的、观念的概念,而不是具体的事实。”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3页。
构成要件不仅是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也是违法的类型,具有推定违法的机能,在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的情形下,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即认为具有违法性。
构成要件是犯罪论的核心,构成要件的理论体系最初由德国刑法学家贝林(国内也有称贝林格)所创,贝林认为,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的轮廓,是纯客观性的要素,是与法的价值判断相分离的、纯粹形式的、记述的、价值中立的行为类型,在贝林的构成要件中并不包含主观的、规范的要素,也与违法性没有关系。后来麦兹格发展了贝林的构成要件理论,他承认在构成要件中包含主观的违法要素,构成要件是违法的类型,只有存在正当化事由时才例外的阻却违法。日本的刑法学家小野清一郎又进一步发展了构成要件的理论,他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有责的类型。构成要件违法类型说是德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而构成要件违法有责类型说在日本则获得部分学者的支持,但“在日本构成要件理论并未趋于一致,在如何看待构成要件上,仍然意见分歧”
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页。
。
(二) 违法性
犯罪必须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关于违法性的本质,形式的违法性是指行为对国家规范的违反,实质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侵害或者威胁受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关于二者的关系问题,“通说认为,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并非相对立、相矛盾,两者之间具有形式与实质的表里关系,因形式的违法性乃实定法规之违反,而实质的违法性则是支撑实定法规之实质之基础。”
陈子平:《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1页。
相比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违法性的判断是一种具体的、非定型的价值判断。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某一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即具有违法性,但是如果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行为的违法性被阻却。
(三) 有责性
要成立犯罪除了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以外,还必须同时存在对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即有责任,“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即责任原则已得到广泛的承认,对行为人的非难只能根据其行为进行。责任的要素包括责任能力、故意过失、期待的可能性。
二、 犯罪的分类
犯罪根据与行为主体的关联、行为形态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如:根据与行为主体的关联可分为身份犯与非身份犯;根据行为的形态可分为实质犯、形式犯、结果犯、举动犯、侵害犯、危险犯;根据构成要件的符合情况可分为既遂犯与未遂犯、单独犯与共犯;根据行为的主观方面可分为目的犯、倾向犯、表现犯。
(一) 自然犯与法定犯(或称刑事犯与行政犯)
自然犯是指无需依赖法律的规定,其自身具有反社会伦理性质的犯罪,也称刑事犯,如杀人罪、放火罪、盗窃罪等。法定犯是指本不具有反社会伦理的性质,因为法律的规定而成立的犯罪,因行政取缔目的而被规定为犯罪,也称为行政犯,如道路交通法上的犯罪。日本刑法学家大谷实认为,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犯罪绝大多数都是自然犯,但在刑法典上的犯罪当中,也有基于行政取缔目的的犯罪,而且在行政犯当中也有和社会伦理紧密相关的犯罪(如税法上的犯罪)。有些犯罪虽然在规定之初是出于行政取缔的目的,但之后逐渐地转化为伦理上所谴责的犯罪。
〔日〕大谷实:《刑法总论》,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9页。
由于存在自然犯与法定犯相互转化的情况,所以事实上要区分自然犯与法定犯是困难的,这种区分实际意义也并不大。
(二) 政治犯与普通犯
政治犯是指侵害国家基本政治秩序或者以此为目的而实施的犯罪,也称国事犯,如内乱罪;与此对应的通常犯罪被称为普通犯。与政治犯相关联的还有确信犯的概念,所谓确信犯是指基于自身道德、宗教或者政治上的信仰而实施的犯罪。
(三)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亲告罪是指以有告诉权的人告诉为追诉条件的犯罪,如无告诉权人提起告诉,国家对于该犯罪不能加以追诉。除亲告罪以外的犯罪则都是非亲告罪,国家对该类犯罪的追诉与相关人员是否提起告诉无关。在刑法中规定亲告罪主要是出于尊重和维护被害人隐私考虑,或因犯罪轻微而将是否追诉交由被害人决定的原因。刑法中规定的犯罪绝大多数都是非亲告罪。
(四)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身份犯是指犯罪成立在构成要件上要求行为主体具有一定的身份的犯罪,所谓身份是指“所有和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犯人的人的关系即特殊的地位或者状态”
转引自〔日〕大谷实:《刑法总论》,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7页。
,如受贿罪。与此相对应非身份犯则是指犯罪的成立在构成要件上对行为主体没有特定身份要求的犯罪。
(五) 倾向犯与表现犯
倾向犯是指犯罪的成立在构成要件上需要具有一定的内心倾向要素的犯罪,如强制猥亵罪;表现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表现出行为人内在的、精神的心理过程或者状态的犯罪,较为典型的是伪证罪。就构成要件中是否存在主观的违法要素,在日本刑法学界是存在争议的。
〔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邵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5页。
如果否认主观的违法要素存在则倾向犯与表现犯的分类就没有意义,致二者的概念都没有存在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