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内容

第一章〓民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章〓民法的历史沿革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律保障。

“法是人行为的一种秩序(order)。一种‘秩序’是许多规则的一个体系(system)。法不像有时所说的一个规则,它是具有那种我们理解为体系的统一性的一系列规则。”〔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私法伴随人类社会的出现而产生,是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法律。私法最初表现为习惯,进而由习惯转化为国家制定法。在近代市民社会出现之后,民法才逐步形成的。民法伴随近代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得以进一步完善。民法促进了社会经济和生产的发展,保障了交易的顺畅进行,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反过来又进一步促进了民法的发展和完善。人类社会的商品经济发展经历了古代、近代和现代三个发展阶段。民法主要是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制度,民法的形成与发展不仅同各国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而且民法体系、内容和立法思想的确立和变化,还与各国社会政治、道德、宗教和民族传统文化等因素密切相关。

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规范,与每个自然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属于调整私人之间一般社会生活关系的基本法。民法调整各个权利主体相互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民法不仅反映了社会法制的发展水平,还具有规范、促进和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民法是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制度,是直接规范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的基本法。因此,我国民法基本理论与立法直接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