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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田坦案

新会田坦案

案情梗概

本案发生在清朝道光、咸丰、同治三朝的广东新会。讼争标的是沙田。沙田是因沿海、沿江水势的定期涨落而形成的沙滩基础上,经改良而生的田亩。沙田多分布于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沿江的南中国省份。一般而言,沙田具有下述两个特点:土质肥沃,出产收益较其他农田为高;沙田因筑堤围垦而生,因水势涨落不定而面积不时变化,官方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难以准确登记。另外,南中国在宋代以降,因人口大规模迁徙和儒家知识分子的提倡,家族势力异常庞大,家族一般有自己的财产,当然在传统社会主要是田地。

本案讼争发生在赵、莫两大家族之间,但相比较而言,在讼争地方,赵姓的势力更大。本案起因于赵、莫两姓争夺数百亩沙田。莫姓从康熙年间即管有沙田A,赵姓一直想据为己有。1828年赵姓指使余姓向官方申报另外一块沙田C,并由当时的张县令发给县照,也是当时有效的土地所有凭证。沙田C在A之北,中间隔着莫姓祖田B。1830年,余姓将其地亩转让给李姓,但作为李姓的佃户继续耕种。1834年,受赵姓的指使,余姓控告莫姓妄图占据其田亩,县令再次确认了莫姓的管业权。1836年,李姓向南海县呈明其县照丢失,请求官府补发。1840年,余姓以担心土匪意图霸占其田亩为由,请求官府派人保护其收割庄稼,同年,莫姓在县控告余姓抢割其庄稼,余姓未到案。1843年,余姓与李姓先后到县、省两级官府控告莫姓勾结匪类、抢割庄稼,最后由陈县令审断。审理结果是沙田A归莫姓管业。而李姓经过三个月,一直不到官府具结,陈县令只能按照律条做销案处理。

李姓以审断不公为由,寻机翻控。1849年9月,邱县令重新传集两造人证,并进行了简单的勘丈工作,鉴于实际勘丈情形与两造在官方的登记(税收凭证)都不符合,判令各自按照官方的登记范围管业,随后正式补发给李姓沙田A的新县照。

1850年初,也就是李姓领到官方管业文书之日,即将该系争田亩让与赵姓,并到官府进行了登记。从此,余姓、李姓置身事外。原本长期管业沙田A的莫姓对邱县令判决不服,到省城翻控;赵姓则到县控告莫姓仗势强占沙田A。等到官府要求两造到知府衙门进行审断的时候,两造均不到案。莫姓为免于讼累,而且考虑到赵姓现时持有沙田A的“县照”,官司不一定能赢,但平白让给赵姓又心有不甘,就将系争地亩捐给了该县的义学,并到官府立案。到1857年,义学为收割庄稼,呈准县派兵丁保护。结果护卫兵丁和赵姓族人在黑夜之中发生冲突,赵姓族人五名因此而死,八名重伤。赵姓遂到省鸣冤。省级官府对该命案相当重视,要求该县确查事实并初步审理。

县令聂亦峰认为要彻底解决好这个命案,必须彻查田产纠葛。他先行实地调查、勘验,结合卷宗文书,查清了关于本案系争田亩的关键事实,即李姓谎称丢失土地执照,要求官府补发,从而利用官府对地界时常变动的沙田没能确切登记的空子,将执照中所记载的土地四至偷天换日,改“北”为“南”,其有权管业的土地C因此就变成了土地A。最后作出了“以财偿命”的判决。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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