閻步克
閻步克北京大學歷史系
【提要】新莽政權的官制改革中,建立了一種把天下分爲四方五部的行政監察大區體制。這是前朝後代都没的制度。本文利用敦煌發現的《懸泉置月令詔條》,考察這一制度的起源。這份《詔條》表明,王莽在漢平帝元始年間,設置了羲和、四子、外史、閭師之官。外史後來改名監御史。四子、監御史、閭師按東南西北四方,分部京師、郡國、州縣,由此初步形成四部體制。簡文、官印所見東部監、西部監、北部監,即是四部監御史。在新莽始建國元年之後,更多官員,包括最顯赫的“十一公”都被納入這個體制,由此發展为四方五部的大區建置。
新莽改制,是漢代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波動,其時官制變動不定。後來隗囂起事之時,還把“官名月易”作爲王莽的罪名之一。關於新莽的地方行政監察體制方面的改革,我曾有《詩國:王莽庸部、曹部探源》、《文窮圖見:王莽保災令所見十二卿及州、部辨疑》二文討論① 。當時的一個主要看法是:始建國四年(12)二月新莽改行九州之制,同時分天下爲四方五部,並針對五部,設置了東、南、西、北、中五部監。五部監各監25郡,2—3州。四方之外,還設置了東、南、西、北四域。
二文發表之後,又逐漸産生了一些新的認識。尤其是敦煌《懸泉置月令詔條》中的相關材料,此前我未加利用,後來纔注意到,這些材料可以爲探討新莽四方五部體制及“部監”之官,提供新的綫索,由此深化並修訂此前的認識。
一羲和、四子與五大政區
《懸泉置月令詔條》的全名是《使者和中所督察詔書四時月令五十條》,現有《敦煌懸泉月令詔條》(後文簡稱《詔條》)一書可資利用② ,注釋者爲之提供了相當詳細的解釋(後文引作“注釋者”)。現將相關内容節録如下:大皇大后詔曰:往者陰陽不調,風雨不時,墮農自安,不堇作勞,是以數被菑害,惻然傷之。惟□帝明王,靡不躬天之磿數,信執厥中,欽順陰陽,敬授民時,□勸耕種,以豐年□,蓋重百姓之命也。故建羲和,立四子……時以成歲,致憙……其宜□歲分行所部各郡。
詔條
元始五年五月甲子朔丁丑,和中普使下部郡太守,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書到言。丿從事史況
(孟春、中春、季春月令20條,略)
羲和臣秀、羲中臣充等對曰:盡力奉行。
(孟夏、中夏、季夏月令12條,略)
羲和臣秀、羲叔臣□等對曰:盡力奉行。
(孟秋、中秋、季秋月令8條,略)
羲和臣秀、和中臣普等對曰:盡力奉行。
(孟冬、中冬、季冬月令10條,略)
羲和臣秀、和叔臣晏等對曰:盡力奉行。
安漢公、宰衡、大傅、大司馬莽昧死言,臣聞帝……之治天下也。□□□□□……磿象日月□……以百工允釐□□□……大皇大后聖德高明,□……□遭古□□……序元氣以成歲事,將趨□□□□□…………今羲和中叔之官初置,監御史、州牧、閭士……大農、農部丞,修職□復重。臣謹羲和四子所部京師、郡國、州縣,至……歲竟行所不到者,文對……牒□。臣昧死請。
大皇大后制曰:可。
□□□□安漢公、宰衡、大傅……五月……大司徒宫、大司□……大師,承書從事下當用……到言。五月辛巳,羲和丞通下中二千石、二千石下郡大守、諸侯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書到言。ノ兼掾惲□……
八月戊辰,敦煌長史護行大守事……護下部都尉、勸□□……隆文學史崇□□□崇□縣,承書從事下當用事者□□……顯見處,如詔書、使者書,書到言。
使者和中所督察
詔書四時月令五十條對《詔條》的背景、形成過程、詔條結構和所涉人物,衆多學者已有考述,本文不贅。這裏僅就與“羲和”、“四子”相關的官制問題,做進一步的推敲。
所謂羲和、四子之官,共5人。羲和是總領者,羲仲、羲叔、和仲、和叔分領春、夏、秋、冬之事。據注釋者考證,“羲和臣秀”即劉歆,劉歆後來以讖緯而改名劉秀了。根據《漢書》,平帝元始元年(1)二月已設置了羲和之官,任職者即劉歆,而《詔條》又提供了新的細節:羲和一官之外,還同時創設了四子4官。“羲中臣充”可能是孔永,“羲叔臣□”可能是孫遷,“和中臣普”可能是逯普(逯並),“和叔臣晏”可能是平晏③。元始四年,王莽奏起明堂、辟雍、靈臺,並徵召了大批學者來京,研討古代典籍、規劃變法措施,其所研討的論題,就包括月令之制。元始五年(5)的年初,劉歆、孔永、孫遷、平晏因治明堂、辟雍之功而同時封侯。“明堂”建築是體現了月令思想的。這年五月,貫徹月令的《詔條》又相應出臺了。
太皇太后詔中有“其宜□歲分行所部各郡”之辭,王莽奏言有“臣謹□羲和、四子所部京師、郡國、州縣”之辭,這都説明,四子不但分主四時,而且各有“所部”,“所部”的地域是“京師、郡國、州縣”。這就跟我們所關注的行政大區或監察大區的設置與變革,有關係了。
不難判斷:羲仲主東部,羲叔主南部,和仲主西部,和叔主北部。四子分主春夏秋冬四時,根據五行原理,四時對應着東南西北四方。敦煌郡懸泉置所發現的這份《月令詔條》,是在元始五年五月由“和中普使下部郡太守”的。和仲主管三秋月令,五月是仲夏而非三秋,那麽敦煌郡所收到的《詔條》之所以來自和仲,就不會是因爲和仲主三秋,而是因爲和仲司掌西方西部,敦煌郡屬於西方西部,是和仲之所部。根據注釋者意見,敦煌郡當時没有太守,接受《詔條》並繼續下發的,是一位行太守事的長史。
新莽後來把天下分爲若干大區,而平帝元始五年所見羲和、四子分部之制,應該就是其起源。不過,這時的大區是分東、南、西、北四部,還是分東、南、西、北、中五部,於四方之外,在京畿地區另設一個“中部”呢?如爲前者,則僅僅四子分部;如爲後者,則應是羲和主中部,四子主四方四部。王莽云“臣謹□羲和、四子所部京師、郡國、州縣”,“京師”亦在其列。然而前一可能性顯然更大。四子分主四時四方,50條月令條文也分成四份,由四子分别承擔,而不是分成五份,由此看來,當時四部之外並無“中部”。
《漢書?元后傳》記平帝元始年間,太皇太后按四時巡遊四郊:“莽又知太后婦人厭居深宫中,莽欲虞樂以市其權,乃令太后四時車駕巡狩四郊,存見孤寡貞婦。春幸繭館,率皇后列侯夫人桑,遵霸水而祓除。夏遊篽宿、鄠、杜之間;秋歷東館,望昆明,集黄山宫;冬饗飲飛羽,校獵上蘭,登長平館,臨涇水而覽焉。太后所至屬縣,輒施恩惠,賜民錢帛牛酒,歲以爲常。”④這個“四時車駕巡狩四郊”的做法,雖然跟羲和、四子没有直接關係,但也體現了四時四方思想的影響。
在王莽給太皇太后的上奏中,有“羲和中叔之官初置,監御史、州牧、閭士……大農、農部丞修□□復(複)重”一句。因有闕文,這一句的意思不是完全明瞭。馮卓慧先生解釋“復(複)重”二字:“設置了主管氣象的官員後,與大農、農部丞職位重迭。故奏請此詔書由主管氣象的官員羲和四子直接下達到京師、郡國、州縣。”⑤ 按,王莽篡權之初即始建國元年(9)正月,把大司農改名爲羲和,羲和變成了大司農,二官合一了。那麽,此前劉歆所任之羲和,仍然是與大司農共存並列的。在平帝元始元年,大司農之下設置了農部丞十三人,分部十三州,以勸農桑⑥。假如馮卓慧之説不誤,那麽元始五年王莽已經意識到,羲和的職能與大司農“復(複)重”了:大司農的十三農部丞,其責任是分部“勸農桑”,而羲和及四子行部時,也要“敬授民時,□勸耕種,以豐年□”。這大概就是始建國元年索性把大司農改爲羲和,令二職合一的原因。在大司農改爲羲和之後,其下屬仍有農丞存在⑦,其分部方式是否有變,不得而知。
《漢書?王莽傳上》平帝元始五年:“又增法五十條,犯者徙之西海。徙者以千萬數,民始怨矣。”吉野賢一認爲,這個“增法五十條”,就是《詔條》中的月令五十條⑧。其説可從。《詔條》内容以禁令爲主,其强行貫徹執行,製造了大量違反禁令的罪犯,引起了民衆怨恨。羲和、四子的權勢之大,由此可見一斑。大概就是由此,王莽初次領略到了分方分部體制的效能。
始建國元年正月,羲和與大司農二職合一、通以“羲和”爲名之同時,四方分部的體制又出現了重大發展。就在同年同月,王莽策群司曰:歲星司肅,東嶽太師典致時雨,青煒登平,考景以晷。
熒惑司悊,南嶽太傅典致時奥,赤煒頌平,考聲以律。
太白司艾,西嶽國師典致時陽,白煒象平,考量以銓。
辰星司謀,北嶽國將典致時寒,玄煒和平,考星以漏。
月刑元股左,司馬典致武應,考方法矩,主司天文……
日德元厷右,司徒典致文瑞,考圜合規,主司人道……
斗平元心中,司空典致物圖,考度以繩,主司地里……事見《漢書?王莽傳中》。東南西北“四嶽”是依據《尚書?堯典》而設置的。四方四部之制,推測是被繼承下來,而不是放棄了。具體説,應是東嶽太師主東部,南嶽太傅主南部,西嶽國師主西部,北嶽國將主北部。在這時候,羲仲、羲叔、和仲、和叔也由隸屬於羲和一官,改爲分别隸屬“四嶽”了。由此,帝國最顯赫的四名政府首腦,即太師、太傅、國師、國將,也加入了四方四部體制,成了四大區的主政者,四方四部體制大大强化了。
在上述策文之中,“四嶽”之外還有分掌天地人的司馬、司徒、司空,他們是否也承擔了一片地面呢?僅就上述敘述,還看不出來。那麽再看《漢書?王莽傳中》天鳳二年(15):又十一公士分佈勸農桑,班時令,案諸章,冠蓋相望,交錯道路,召會吏民,逮捕證左,郡縣賦斂,遞相賕賂,白黑紛然,守闕告訴者多。所謂“十一公”,就是四輔、四將、三公。四輔就是“四嶽”;“四將”就是立國將軍、前將軍、寧始將軍、衛將軍;三公就是司馬、司徒、司空。王莽實行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士之制,所謂“十一公士”,就是“十一公”的掾屬。“十一公士分佈勸農桑,班時令”,那麽在平帝元始五年由羲和四子承擔的“欽順陰陽,敬授民時,□勸耕種,以豐年□”之責,在王莽篡權後已擴大爲全部“十一公”的責任了,其具體貫徹者爲“十一公士”。十一公士“冠蓋相望,交錯道路,召會吏民,逮捕證左,郡縣賦斂,遞相賕賂”,他們勸農行部的足蹟遍佈全國,引起郡縣一片喧囂。
四輔、四將的分部,當然就是東部、南部、西部和北部了。而“十一公士”的提法表明,三公司馬、司徒、司空的掾屬,也參與了“勸農桑,班時令”的活動。似乎三公也有其所負責的特定區域。在天鳳三年五月王莽頒佈的《保災令》中,三公所負責的特定區域“中部”,清晰浮現出來了。由此展示了四方五部制度的存在。十一公們保災害的分工是:太師、立國將軍保東方三州一部二十五郡;
太傅、前將軍保南方二州一部二十五郡;
國師、寧始將軍保西方二州一部二十五郡;
國將、衛將軍保北方二州一部二十五郡;
三公大司馬、大司徒、大司空保中部二十五郡。在這個四方五部體制中,四輔、四將分主四方四部。至於“中部”,爲三公大司馬、大司徒、大司空之所主。天下125郡分屬5部,各25郡,極爲整齊。結合始建國元年正月王莽策文和天鳳三年《保災令》,四方五部體制略如下表:方位官職始建國四年之後的轄區東太師、羲仲,立國將軍、護軍……東方三州一部二十五郡南太傅、羲叔,前將軍、護軍……南方二州一部二十五郡西國師、和仲,寧始將軍、護軍……西方二州一部二十五郡北國將、和叔,衛將軍、護軍……北方二州一部二十五郡中大司馬、司允、納言、作仕……
大司徒、司直、典樂、秩宗……
大司空、司若、予虞、共工……二尉郡、二隊郡;中部左洎前十郡
二尉郡、二隊郡;中部右五郡
二尉郡、二隊郡;中部中洎後十郡【説明】1.漢平帝元始五年(5)行十二州制,始建國四年(12)改行九州之制
2.更始將軍在始建國二年改名寧始將軍,天鳳六年復爲更始將軍。
3.司允、司直、司若即三司卿,與其餘六卿合稱九卿。平帝元始年間所設置的羲和,在始建國元年與大司農合一,仍稱羲和,成爲六卿之一,後來又改名納言,屬大司馬系統,不再承擔全局責任了。
羲仲、羲叔、和仲、和叔四子仍在這個體制之中,其在平帝元始五年的分部分工,保持下來了。這是有據可查的,可以參看如下事例:1.國將哀章頗不清,莽爲選置和叔。(《漢書?王莽傳中》)
2.天鳳六年:太傅犧叔士孫喜清潔江湖之盜賊。(同上)
3.地皇二年(21):遣太師犧仲景尚、更始將軍護軍王黨將兵擊青、徐,國師和仲曹放助郭興擊句町。(《漢書?王莽傳下》)第1條顯示,和叔是國將的下屬。第2條“太傅犧叔士”、第3條“太師犧仲”、“國師和仲”這些官稱,表明羲叔、羲仲、和仲分别是太傅、太師、國師的下屬,而不是羲和的下屬了。太師主東方,所以太師羲仲與更始將軍護軍被派往東方青州、徐州鎮壓叛亂。太傅主南方,所以太傅羲叔士孫喜被派往“江湖”,即南方長江流域,大約是江西、湖南一帶。國師主西方,句町在今雲南,其地其人被視爲西南夷,所以派國師和仲前來這個地方助戰。進而可以判定,在“某州一部二十五郡”這個表述中,夾在“州”與“郡”之間的“部”,就是此前四子之所部,即平帝元始五年《詔條》中的“羲和四子所部”,四子職能和分工的連續性,充分證明了這樣一點。
上引第3條有“更始將軍護軍”。“護軍”是西漢很常見的一種軍職。還有護軍校尉、護軍將軍等官名。將軍之下有護軍,大司馬之下也有護軍。大司馬王莽榮獲新銜“宰衡”後,他的護軍便改稱“宰衡護軍”,任其職者是武襄。既然“四將”之一更始將軍下設有護軍,形成了“更始將軍護軍”一銜,那麽其餘三將不應該例外,似乎也應設有護軍。四子是“四輔”的佐屬,在官銜上可以連稱爲“太傅犧叔”、“太師犧仲”、“國師和仲”,那麽比類而言,“更始將軍護軍”這種連稱,就説明四護軍可以看作“四將”之佐屬。上面的四方四部官職列表既然列入了四子,則理應把護軍一併列入。
若某方某部出現重大變故、戰事,各方各部的首腦還可能直接出馬,親臨其地指揮。如地皇二年“東方歲荒民饑,道路不通”,於是王莽下令“東嶽太師亟科條,開東方諸倉,賑貸窮乏”。隨即“遣太師王匡、更始將軍廉丹東”。地皇四年王莽又詔:“太師王匡、國將哀章、司命孔仁、兗州牧壽良、卒正王閎、揚州牧李聖亟進所部州郡兵凡三十萬衆,迫措青、徐盜賊。”以上參看《漢書?王莽傳下》。按,國將本主北方東部,揚州牧本屬南方南部,因東方情勢緊急,便調他們來東部協同會戰。十一公有太師、更始將軍、國將三位公一級的大員,投入了東部的這場浩大戰事。
這就意味着,四方五部體制是新莽地方控制的主要支柱。進而可以判定,在“若干州一部二十五郡”這個表述中,夾在“州”與“郡”之間的“部”,就發源于平帝元始五年《詔條》所確定的“羲和四子所部”。《詔條》爲王莽地方行政監察體制的考察,特别是爲判斷“部”的性質,提供了珍貴信息。
二由監御史、閭師論東南西北部監
《詔條》元始五年五月的王莽奏言,還提到了“監御史”和“閭士”二官。這兩種官職,對認識新莽四方五部體制,也有很大價值。具體説來,我在此前的文章之中,曾對官印所見“東部監”、簡文所見“西部、北部監”提出了推測,把他們認定爲四大區的監察官。而眼下對“監御史”和“閭士”的考察,可資深化此前的認識,澄清“部監”的來源和秩位並修訂此前的錯判之處。
首先看如下兩條材料:1.《詔條》元始五年王莽奏言:今羲和中叔之官初置,監御史、州牧、閭士……大農、農部丞修□□復重。
2.《漢書?平帝紀》元始元年:二月,置羲和官,秩二千石;外史、閭師,秩六百石。班教化,禁淫祀,放鄭聲。(注引應劭曰:周禮閭師掌四郊之民,時其征賦也。)在第1條《詔條》裏,有“監御史”與“閭士”二官。而第2條《漢書》表明,在元始元年二月初設羲和一官的同時,王莽恰好還設置了“外史”和“閭師”。這4種官職,是否兩兩相關呢?即:元始元年的外史、閭師,是否就是元始五年的監御史、閭士呢?
《詔條》注釋者已認定:“閭士,即‘閭師’。平帝元始元年置羲和的同時,州郡一級設‘閭師’。‘閭師’爲羲和屬官,秩六百石。”⑨把“閭士”認定爲“閭師”,並把它確定爲羲和屬官,應該説非常合理。從第2條看來,羲和、外史、閭師三官承擔着共同的責任,即“班教化,禁淫祀,放鄭聲”。既然三官責任相近,如果閭師是羲和下屬的話,外史也應該是羲和的下屬。
新莽改制,於《周禮》多所取材,而外史、閭師,都見於《周禮》。首先看閭師。《周禮?地官》:閭師:中士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閭師:掌國中及四郊之人民、六畜之數,以任其力,以待其政令,以時征其賦。凡任民:任農以耕事,貢九穀;任圃以樹事,貢草木;任工以飭材事,貢器物;任商以市事,貢貨賄;任牧以畜事,貢鳥獸;任嬪以女事,貢布帛;任衡以山事,貢其物;任虞以澤事,貢其物。《周禮》中的閭師是“中士”,而王莽閭師秩六百石,屬“元士”,不過這無關宏旨。問題是,《周禮》閭師設2人,王莽的閭師設了多少人呢?
《詔條》注釋者認爲“閭師”設於“州郡一級”,但没有説是設於州一級還是郡一級。不過《周禮》閭師“掌國中及四郊之人民”,並非基層官員,而是中央官。閭師既是羲和的下屬,那麽此官到底設置幾員,還要推敲羲和一官的性質。羲和掌天地陰陽四時,有四子配合其分掌一方,那麽還有另一種可能:如果四子是與羲和同時設置的話,元始元年的閭師員數就也是4人,用以協助羲和、四子分掌四時四方。
再看《詔條》裏的“監御史”,這是什麽官呢?注釋者引《漢書?百官公卿表》解釋之:“監御史,秦官,掌監郡。漢省,丞相遣史分刺州,不常置。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詔條察州,秩六百石,員十三人。成帝綏和元年更名牧,秩二千石。哀帝建平二年復爲刺史,元壽二年復爲牧。”“漢省”監御史一事,《漢舊儀》所敘較詳:漢武帝“乃命刺史出刺,並察監御史。元封元年,御史止不復監”。漢武帝之後,軍隊中仍能見到“監御史”,其官名全稱應是“監軍御史”。在此之外,就没有監御史一官了,其官被刺史所取代了。而《詔條》顯示,在州牧之外,王莽再度設置了監御史。
彌足珍貴的是,關於平帝元始年間的監御史,簡文中還能找到另外兩條材料:1.八月辛丑,大司徒宫下小府,安漢公、大傅、大司馬、大師、大保、車騎置監御史,□主□、中二千石、州牧、郡大守、諸侯相,承書從事下當(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92—93頁,53?1A、53?1B)
2.元始五年十二月辛酉朔戊寅,大司徒晏、大司空少傅豐,下小府、大師、大保、票騎將軍、少傅、輕車將軍、步兵□□、宗伯、監御史,使主兵、主艸、主客、護酒都尉、中二千石九卿、□□□□州牧、關二郡大守、諸侯相、關都尉(《敦煌漢簡》,中華書局1991年版,下册第261頁,1108A、1108B)第1條簡文,與《詔條》的相關度甚高。《詔條》中王莽的頭銜是“安漢公、宰衡、大傅、大司馬莽”,而此簡作“安漢公、大傅、大司馬”,無“宰衡”一銜。勞榦根據王莽在元始四年四月加號“宰衡”,推斷“此元始元年至三年詔也”⑩。則元始三年之前,已有監御史一官了。
“置監御史□主□”一句中的“□主□”,裘錫圭先生釋爲“使主兵”,遂云:“此詔言‘置監御史使主兵’,似不見於史,待考。”由第2條敦煌簡文“使主兵、主艸、主客、護酒都尉”,可知“□主□”三字確爲“使主兵”,裘先生所釋無誤。“主兵”是都尉的官名前綴。主兵都尉所主之“兵”,應指兵器,可能是用於儀仗、護衛的兵器。其餘3位都尉分别“主艸”、“主客”、“護酒”。“酒”大概是祭祀宴饗所用的酒,“艸”不知道是不是濾酒的茅草。這4位都尉,都應供職朝廷之上。“置監御史”之“置”字,因前有闕文,無法確解。元始五年《詔條》王莽“昧死言”:“今羲和中叔之官初置,監御史、州牧、閭士……”此文之中,在“監御史”官名之前,恰好也有一個“置”字。這是巧合還是相關呢?目前無法判斷。無論如何,平帝元始三年監御史一官已經出現,且地位顯赫。
第2條簡文在元始五年十二月,在同年五月的懸泉置《詔條》之後。在這條簡文中,監御史被敘於宗伯之後,諸都尉、九卿、州牧、太守之前。而《詔條》中的監御史,也是排在州牧之前的。
第2條簡文中被列在“州牧”之後的“關二郡大守”,官名十分奇怪,似乎無從索解。在元始五年《詔條》“監御史、州牧、閭士”之文中,列在州牧之後的是“閭士”。那麽,“關二”是否是“閭士”之訛呢?如果把两字改釋“閭士”,確實非常之順。查原簡圖版,這支簡這一段的左半部殘缺了,只剩下了右半部。“二”字虽可以認作“士”字右部的殘餘,但前一字殘留的右半部,看上去就是“關”字。“關二”應是一個官名,然而無法説通,它是不是“閭士”之訛,只能另俟方家了。
在平帝元始年間,監御史的排序相當靠前,那麽,當時監御史設有幾員呢?《詔條》注釋者指出:《詔條》中的50條月令“是從《月令》中選出來的”,而“《月令》是漢人從《吕氏春秋》‘十二紀’中輯出來的” 。楊振紅先生進一步指出,平帝元始四年王莽曾下令整理《月令》等書,懸泉置《詔條》内容與《吕紀》和《禮記》基本相同。推測王莽根據《月令》安排職官時,必定參考了《吕氏春秋?十二紀》及《禮記?月令》。而《十二紀》中,恰好能看到“四監”之官:季夏之月:是月也,令四監大夫合百縣之秩芻,以養犧牲。令民無不咸出其力,以供皇天上帝,名山大川,四方之神,以祀宗廟社稷之靈,爲民祈福。
季冬之月:乃命四監,收秩薪柴,以供寢廟及百祀之薪燎。其文又見於《禮記?月令》、《淮南子?時則》等,文字略同。那麽元始年間置監御史,是否也是比擬“四監大夫”呢?
還應注意,在《十二紀》中,“太史”是一個重要的角色。在立春、立夏、立秋、立冬將臨之時,太史向天子請示舉行迎春、迎夏、迎秋、迎冬之禮。在季冬之月,太史還要“次諸侯之列,賦之犧牲,以供皇天上帝社稷之享”。可見,天地四時祭祀之事,太史爲總管,“四監”爲分管。我們不由得聯想到《漢書?律曆志》的如下説法了:“數者……職在太史,羲和掌之。”這個説法也暗示人們,太史、羲和职掌相关。《十二紀》中的太史與“四監”的關係,很像新莽的羲和與四子的關係。
《十二紀》中的“四監”,止監王畿之内的百縣。不過關於“四監”還有另一個説法:“黄帝立四監,以治萬國。”見《宋書》卷四十《百官志下》。據説唐虞之世的十二牧,就是由“黄帝四監”發展而來的。這個“四監”,我懷疑來自“黄帝四面”之説。《尸子》:“子貢曰:‘古者黄帝四面’,信乎?孔子曰:黄帝取合已者四人,使治四方,不計而耦,不約而成,此之謂‘四面’。” “四監”就是黄帝所設置的“四面”,“四面”所治爲“四方”。“黄帝立四監”之説,也許就是王莽時出現的,其來源則是“黄帝四面”。王莽認黄帝爲初祖,其九座祖廟之首就是“黄帝太初祖廟”。地皇元年所頒授的五大司馬、二十五大將軍、一百二十五偏將軍,據説也是“予皇初祖考黄帝定天下”時的制度。王莽詔書又不止一次以“萬國”爲辭。那麽“四監”之官,除了監畿内“百縣”之外,也是可以“治萬國”、“治四方”的。
元始元年同时设置外史、閭師,二官都見於《周禮》,那麽再來看《周禮?春官》中的外史:外史: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
外史:掌書外令,掌四方之志,掌三皇五帝之書,掌達書名于四方。若以書使于四方,則書其令。《周禮》外史之最高者是“上士”,而新莽外史秩六百石,屬“元士”。《周禮》中的4位上士外史、8位中士外史、16位下士外史,應該分主四方。“掌書外令”的“外”即指“四方”,如“四方之志”、“達書名于四方”、“以書使于四方”之所示。不妨推測,王莽的外史也是4人,分主四方。
平帝元始元年在設置羲和同時,王莽還設置了外史與閭師;而在元始五年《詔條》中,同時出現的則是監御史與閭士。由此我們推測,監御史與外史一脈相承,其實就是外史的改稱,屬於同官異名。
秦漢都設有御史之官。“御”字意味着此官在君主身邊供職。然而一旦冠以“監”字,便有很大不同了,就可能另有事任、甚至外任了。秦朝的監郡御史,就是簡稱“郡監”的。秦使尉屠睢攻越,又使監禄鑿渠,“尉”即郡尉,“監”即郡監。郡監又如泗川監、桂林監等。
這樣看來,外史與監御史,其官稱來源有四:《周禮》外史,《吕氏春秋》、《禮記》中的四監大夫,其“初祖”黄帝的“四監”或“四面”傳説,秦漢的監御史舊制。王莽起初本于《周禮》而設外史,後來又參考了更多典籍,決意改其名爲“四監”,並依漢朝監御史簡稱爲“監”的習慣,確定其正式官名爲“監御史”。
綜合各種蹟象,我們認爲外史、閭師分主四方,都是4人,以便與羲和、四子的四方四部一一配合,分工合作。在前一節提供的那份四方五部官制表上,還應把4位監御史和4位閭師補充進去。
這樣就可以回到老問題上來了:官印所見新莽“東部監”,簡牘所見新莽“西部、北部監”,到底是什麽官?現在我們有新的推測了:這種冠以東、南、西、北的“部監”,就是平帝元始年間主四方四部的監御史,或者説是其别稱。“東部監”就是東部監御史,“西部、北部監”就是西部監御史、北部監御史。他們都是六百石官。在平帝元始五年,監御史一度排在州牧之前,這是因爲他們代表皇帝監察四方,而且其所監地域是四方四部,大於州牧所轄。
三東南西北與前後左右
判斷“東部監”、“西部、北部監”的性質,還有一個細節不妨留意,就是這類部監以東、南、西、北方位爲别。
以方位爲前綴的官名,在古代屢見不鮮。先秦有左庶長、右庶長,左師、右師之類。漢代有左右丞相,尚書有左右僕射、左右丞,軍職有前、後、左、右將軍,郡有東部都尉、南部都尉、西部都尉、北部都尉,等等。
然而我們立即看到,同是以方位爲稱,仍有兩種做法可供選擇:或以“前、後、左、右”爲前綴,或以“東、南、西、北”爲前綴。在新莽職官中,兩種情況都能看到。這樣問題就來了:兩種前綴在新莽官制中有區别嗎?如有區别,那麽對判定東部監、西部監、北部監的性質,就又能提供幫助了。
對含有方位詞的新莽官名做一掃描,大致能看到一個規律,就是在涉及天下四方四大區時,使用東、南、西、北;在不涉及天下四方四大區時,通常使用前、後、左、右。而且有證據顯示,這是新莽刻意爲之。
首先,這種情況在“五威”爲名的諸官上,尤爲明顯:1.五威將……每一將各置左、右、前、後、中帥,凡五帥。(《漢書?王莽傳》始建國元年)
2.東部五威率言傳食者衆,費用多……(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居延新簡:甲渠候官與第四燧》,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496頁,EPF22:304)
3.侍中、東通靈將、五司大夫、隆威侯劉棻。(《漢書?王莽傳》始建國二年)
4.使西域大使五威左率,五威左率都尉。(饒宗頤、李均明《新莽簡輯證》,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128頁)
5.西域、東域、北域將尉。(《敦煌漢簡》,第300頁上欄,2062)
6.五威中城將軍,五威前關將軍(司繞霤),五威後關將軍(司羊頭),五威左關將軍(司肴澠),五威右關將軍(司汧隴)。(《漢書?王莽傳》始建國元年)
7.右關軍庫長。(官印。羅福頤《秦漢南北朝官印徵存》,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90頁,503號)第1條所敘爲五威將、五威帥。據《漢書?王莽傳》,始建國元年“五威將王奇等十二人班符命於天下”,始建國二年“五威將帥七十二人還奏事”。饒宗頤認爲:“每將置前後左右中五帥,合六十帥,與將十二人通七十二人將帥。”其解釋非常合理。五威帥各隨其將,故以左、右、前、後、中冠名。那五威將呢?《王莽傳》敘述12名五威將出行,採用了“其東出者”、“南出者”、“西出者”、“北出者”字眼。推測是四方四大区各派3位五威將,分别以東、南、西、北冠名。
第2條“東部五威率”,這個“東部”實際是五威將的官名前綴,而不是五威帥的官名前綴。“東部五威率”指的是“東部五威將”下屬的各位五威帥。總之,五威將以東部、南部、西部、北部冠名。
第3條的“東通靈將”,沈欽韓認爲“蓋五威將職東方者”。因無更多證據,“東通靈將”是否就是五威將,在疑似之間;但此官主東方一點,應無疑問。
第4條“使西域大使五威左率”,所謂“西域”涉及了新莽“四域”之制。王莽把四方四部之外的蠻夷地區,又分成東域、南域、西域、北域。其派往四方頒符命的五威將,還要以大使身份前往四域,其時官稱,應爲“使某域大使五威將”。“左率”當然就是五威將下的五威左帥了。可見五威帥確實是以前、後、左、右爲别的,與《漢書?王莽傳》所敘一致。“五威左率都尉”表明,五威帥之下還有“都尉”之官。
第5條“西域、東域、北域將尉”,“將尉”應即五威將、尉。實包括將、帥、尉三官,即五威將、五威帥和五威都尉。簡文中雖無“帥(率)”字,以理推之,既已説到了都尉,實際是把“帥”包括在内的。
第6條中的五威將軍,以中城、前關、後關、左關、右關爲别。他們以西都爲中心,以繞霤、羊頭、肴澠、汧隴爲四界,而組成一個拱衛京師的聯防軍區。
第7條官印“右關軍庫長”,羅福頤先生爲之提供了五威四關將軍的情況作爲解釋,暗示此官爲五威右關將軍的屬官。
總之,五威將的職責是向四方四大區班符命,故官名用東、南、西、北做前綴;五威將擔任的四域大使,因四域又是4個大區,所以也用東、南、西、北做前綴。五威帥其各隨其將,五威中城及四關將軍設於京師及周邊,其分部比四方大区低,所以轉用左、右、前、後、中来冠名了。
隨後再看其他官職。新莽官名分左、右,以及進而分前、後、中的,相當之多。其中央官,如居攝元年以王舜爲太傅左輔,甄豐爲太阿右拂,甄邯爲太保後承。事見《漢書?王莽傳上》。又新莽實行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之制,各級間採用三進制,由上而下,一名長官轄三名屬官。三官以前、後、左、右、中爲别,如“大司空右大夫”、“掌貨中元士”之類。還能看到合併了兩個方位的前綴,如“納言右命士中”、“司馬右前士”之類。
再看若干地方官的相關例子。元始四年王莽把長安分爲南北兩部,分别命名爲“前輝光”、“後承烈”。但並不稱爲“南輝光”、“北承烈”,與西漢之南軍、北軍,東漢之南宫、北宫的命名不同。又,甄尋曾建議王莽設置左伯、右伯,比擬周、召分陝。其官不稱東伯、西伯,大概是因周文王曾稱“西伯”,不能讓臣子沿用王者的名號。王莽在東都設六隊郡,其中有前隊郡、後隊郡、左隊郡、右隊郡之名。因其諸隊郡低於四方大區,所以不用東、南、西、北字樣。又《保災令》表明,中部25郡,每5郡又各爲一部,形成5部,由三公分保,大司馬保“左洎前十郡”,大司徒保“右五郡”,大司空保“中洎後十郡”。同樣因爲3個分保區低於四方大區,故不用東、南、西、北字樣。
關於地方官名的方位前綴,新莽的郡尉、塞尉特别值得注意。有蹟象显示,西汉郡尉、塞尉往往以东、南、西、北分部,而對這樣的分部,新莽刻意改以前、后、左、右分部了。請看: 1.二合檄張掖城司馬毋起日詣設屏右大尉府。(簡文。《居延漢簡釋文合校》,第488頁,288?28)
2.武威後尉丞。(官印。《秦漢南北朝官印徵存》,第106頁,592號)
3.樂浪前尉丞。(官印。瞿中溶《集古官印考證》卷四。《續修四庫全書》,上海古籍出版社,第1109册第339頁)
4.西海沙塞右尉。(官印。《秦漢南北朝官印徵存》,第106頁,591號)第1條“設屏右大尉”,“設屏”是張掖郡所改之名,“大尉”是郡尉所改之名。森鹿三云:“簡上既然寫着右大尉,就可以推測在王莽時期也設有左右兩都尉。”《漢書?地理志下》記,西漢張掖郡設有三都尉,一治澤索谷,一治居延;此外還有一個農都尉,治番和,新莽官印中有“設屏農尉章”,即是此尉。未見於《地理志》的,還有張掖屬國都尉,其治所可能在甘肅民樂縣永固鄉。敦煌簡文有“張掖屬國大尉” ,表明新莽時它也改稱“大尉”了。設屏右大尉的治所,可能在澤索谷,也可能在居延。
按,兩漢制度,一郡之内如果設有若干都尉,則往往以東、西、南、北分部,稱東部都尉、南部都尉、西部都尉、北部都尉。也可能其中一個逕稱某郡都尉,其餘的都尉冠以方位詞。邊郡亦然。陳夢家先生考察了21個邊郡都尉,指出:“上述二十一邊郡的都尉,少部分是屬國、騎、農都尉和郡都尉,大部分是稱爲某東、西、南、北、中部都尉的,就是《漢舊儀》所説的邊郡的‘部都尉’,《漢書?咸宣傳》的‘諸部都尉’。”可见以東、西、南、北、中分部,是漢代都尉的通例。然而“設屏右大尉”稱“右”卻不稱“西”,似乎暗示了這樣一點:西漢郡尉通以東、西、南、北分部,而新莽改以前、後、左、右分部了。如果這一推測屬實,對本文的討論就有很大意義。
繼續看第2條“武威後尉丞”。新莽之武威郡,後來改名張掖。而新莽之大改州郡縣名,主要在天鳳元年。在這一年,還把郡都尉改名爲屬令、屬長了。所以這枚“武威後尉丞”印,應是天鳳元年改郡名爲張掖、改都尉名爲屬令之前之物。“尉”而冠以郡名,當是郡尉。則此官之全稱,應是“武威後部大尉丞”。郡尉之丞可以簡稱爲“尉丞”,官印中有例可徵,如“廣陵尉丞”、“日南尉丞”印文,皆是。
這個“武威後尉”,在西漢的原名是“北部都尉”。《漢書?地理志下》:武威郡“都尉治熊水障。北部都尉治休屠城”。又居延簡文:“八月庚寅武威北部都尉□史安行塞……。”然而這枚新莽官印卻是“武威後尉丞”,而不是“武威北尉丞”。吴榮曾先生説:“尉之前加一‘後’字不明其意,然此亦新莽官制所特有者。”我們推測“後尉”即“後部都尉”,系此前的武威北部郡尉之所改,那麽它確實是“新莽官制所特有者”。
與之類似的,還有第3條“樂浪前尉丞”。查《漢書?地理志下》:西漢樂浪郡設有南部都尉,治昭明;還有東部都尉,治不而。我們推測,新莽把南部都尉的方位前綴由“南”字改爲“前”字,使之變成“前部都尉”了。“樂浪前尉丞”即“樂浪前部大尉丞”。以此類推,樂浪郡治不而的東部都尉,這時候應改爲“樂浪左部大尉”了。
以上“設屏右大尉”、“武威後尉丞”、“樂浪前尉丞”3個官名,可以證明新莽曾刻意改動郡尉分部的方位前綴,即把東、南、西、北改爲前、後、左、右了。
第4條“西海沙塞右尉”,此官可能是“塞尉”,則“沙”爲塞名。甲渠塞尉、居延塞尉、肩水塞尉之類,都以地名塞。但也許有人認爲,“沙塞”是西海郡的一個縣,“右尉”是縣尉。漢代大縣可設兩尉,以左、右爲分。印文及簡文之中,左尉、右尉是很常見的,通常都是縣尉。東漢的洛陽縣地位特殊,可設四尉,即東、西、南、北四部尉。
然而“沙塞右尉”是縣尉的可能性,相當之小。首先,作爲縣名的“沙塞”,其地無考。進而,新莽的縣尉已經改稱“丞”,不稱“尉”了。新莽在縣一級設徒丞、馬丞、空丞三丞,用以比擬中央的司徒、司馬、司空三公。吴榮曾先生認爲,在三縣丞中,徒丞來自縣丞之改名,馬丞、空丞來自左右縣尉之改名。縣尉既已改名馬丞、空丞,就不會再有前、後、左、右之别了。所以這個“西海沙塞右尉”不會是縣尉。吴榮曾先生已把它看成塞尉之印了,且云:“漢簡中塞尉常見,但不見左尉或右尉,分左、右尉恐是莽制。”按,居延簡文有“東部、北部塞”,陳夢家先生認爲:“可知塞也是以方位分部的。”那麽“西海沙塞右尉”之印,是否説明西漢的塞尉也曾以東、西分部,新莽卻改以左、右分部了呢?
郡尉、塞尉也是軍官。漢代軍隊編制,大量使用前、後、左、右分部。新莽亦然。僅以偏將軍與軍候爲例,在官印中能看到“中左偏將軍”、“中部偏將軍章”,“左部偏將軍章”,及“集降尹中後候”、“敦德尹曲後候”、“壓戎甯曲前候”等官名。在各種軍職之中,“候長”一官不妨留意。
西漢的候長有多种分部形式,或以數字爲别,如“第七候長”;或以方位爲别,如“右前候長信都駝”。除此之外,還能看到很多以東、南、西、北、中分部的,如東部候長、南部候長、西部候長、北部候長之類。这在居延、敦煌、肩水等簡文中,大量出現。居延簡文還有一條“肩水都尉府移肩水候官告尉謂東西南北都”,“都”字疑作“部”字,疑指肩水候官之下的候長,它們以東、西、南、北分部。可是在進入新莽之後,冠以東部、西部、南部、北部字樣的候長,在簡文中看不到了,似乎銷聲匿蹟了,只剩下以數字或地名爲前綴的候长了。爲此我們推測,候長凡以東、南、西、北分部者,到了新莽,也都改以前、後、左、右分部了。
敘述至此,對新莽官稱中的兩種方位詞的問題,就可以做一個小結了。大致可以看到,各種官職分部,在不涉及作爲大區的四方五部四域之時,通常以前、後、左、右命名;而在涉及了四方五部四域之時,通例冠以東、南、西、北。進而有些蹟象還顯示,西漢以東、南、西、北爲别的若干官職,例如郡尉、塞尉、候長,在新莽時改以前、後、左、右爲别了。我們認爲這是制度設計者刻意爲之,是有意把四方五部之官區分出來。
那麽,就可以由此反觀“東部監”、“西部監”、“北部監”了。這些部監既以東、西、北爲前綴,根據上揭規律,就應是四方四部大區之“監”。前文推測元始元年所設的監御史是4位,東、南、西、北四“部監”就是監御史的别稱,也就有了更充分的理由。這樣解釋,各種材料間的連貫性、一致性更高一些,看上去優於其他解釋。
四部監問題的小結
新莽改制的“必欲依古、得經文”傾向,及極意尋求整齊、對稱、美觀並富有象徵意義的傾向,是考證其制度的重要參考點。綜合各種古籍的相關記載,並參照王莽官名中的方位詞用法,所謂“東部監”、“西部監”、“北部監”,其最大可能,就是元始元年的外史,以及由其所改的監御史。這樣我原先對“部監”的若干認識,就有必要加以修訂了。
第一,我最初提出“部監”有東、南、西、北、中5位,這是根據天鳳三年《保災令》所見五部而推測的。然而現在看到,在平帝元始年間,只能確認四部的存在,無法確認五部的存在。所以,目前認定外史、監御史或部監只有4員,更穩妥一些。
第二,元始元年設置的外史,秩六百石,與此前西漢的刺史、御史略同。也就是説,這是一種中級監察官。而在此前我曾推測,後來王莽還把5個“大司馬”之號加給了五部監。然而這個判斷過於率易了。四部監的秩級僅六百石,只是二千石羲和的助手,不可能被加以如此顯赫之官號。
王莽始建國元年,曾把御史改名“執法”。四部監御史是否也改了官名呢?敦煌簡文有“德侯,西域、東域、北域將尉,雍州、冀州牧,西部、北部監,文德,酒泉,張掖,武威,天水,隴西,西海,北地”。“文德”原名敦煌,始建國元年改名,至遲在天鳳三年又改敦德。酒泉後改輔平,張掖後改設屏,武威後改張掖,天水後改填戎,隴西後改厭戎,北地後改威成。新莽天鳳元年曾大規模改郡縣之名。那麽這支竹簡所記,約是始建國之後、天鳳之前的情況。由此我們認爲,至少在諸郡大規模改名之前,即天鳳之前,四部監御史没有改名爲“執法”,依然稱“監”。
前面提到了加號“大司馬”的問題。王莽地皇元年“内設大將,外置大司馬五人”。這裏的“内”、“外”指的是什麽,是以宫朝内外爲准,還是以京師内外方爲准,並不清楚。由五大司馬以前、後、左、右、中,而不是東、南、西、北、中爲前綴看,大司馬是被視爲京官、朝官,而不是地方官的。《王莽傳》天鳳六年:“更始將軍廉丹擊益州不能克,征還。更遣復位後大司馬護軍郭興、庸部牧李曄擊蠻夷若豆等,太傅犧叔士孫喜清潔江湖之盜賊。”(“復位後大司馬護軍”的“復”字有疑問。)若豆是僰人,僰人是被視爲“西方之虜”的,其起義地點,大約在今天的滇池一帶。天鳳六年還没有設置五大司馬,“後大司馬”一職不知何來,也許是《王莽傳》合次年之事一併言之。後大司馬當主管北方,爲什麽被派到了西方,不得而知。又地皇三年四月王莽下令:“太師公(王匡)因與廉丹大使五威司命、位右大司馬更始將軍平均侯之兗州,填撫所掌。”兗州在東方,而廉丹位在“右大司馬”,右屬西,卻被派到了東方。似乎当时王莽只考慮人選,已無暇顧及官號之方位了。
新莽的五大司馬之制,影響到了此後的反莽勢力的官制,如更始官制。更始帝先任命朱鮪爲大司馬,又派光武帝劉秀以“破虜將軍行大司馬事”身份前往河北,行使一方最高軍政長官之責。隨後,更始帝徙朱鮪爲左大司馬,劉賜爲前大司馬,趙萌爲右大司馬。左大司馬朱鮪“盛兵居洛陽”,洛陽在長安之東,故稱“左”。前大司馬、宛王劉賜居宛,形式上是“就國”,實際典將六部兵、鎮撫關東,是這個戰區的軍政長官。因更始帝定都長安,從方位看,右大司馬趙萌就成爲“内任”了。這時的河北劉秀,相當於“後大司馬”。諸大司馬及其分主一方的做法,不妨看成新莽四方體制的殘餘。樊崇勢力也任命了兩位大司馬。《後漢書?劉盆子傳》:“逄安左大司馬,謝禄右大司馬。”
此前的文章中我曾推斷,王莽封王氏子弟爲十四公,加上周後衛公姬黨,是爲十五公,以合於“詩國十五”之説;再加上漢後定安公劉嬰,王莽共封建了十六個公國。这國公之封,也曾被光武帝效法。建武二年(26),光武帝封周後姬武爲周承休公,建武五年封殷後孔安爲殷紹嘉公。建武十三年“降趙王良爲趙公,太原王章爲齊公,魯王興爲魯公”,以殷紹嘉公孔安爲宋公,周承休公姬武爲衛公。建武十五年封皇子“九國公”:“皇子輔爲右翊公,英爲楚公,陽爲東海公,康爲濟南公,蒼爲東平公,延爲淮陽公,荆爲山陽公,衡爲臨淮公,焉爲左翊公,京爲琅邪公。”又追諡其兄刘伯升爲齊武公,劉仲爲魯哀公。若不計劉秀追諡的二位哥哥,其時國公有劉良、劉章、劉興、劉輔、劉英、劉陽、劉康、劉蒼、劉延、劉荆、劉衡、劉焉、劉京及孔安、姬武,恰好也是十五國公。建武十七年廢國公之制,改封皇子爲王。
新莽把九州之外的地區安排爲“四域”,此外還努力附會“四海”概念,在平帝元始二年秋令外羌獻地,在其地設置了西海郡,以便與已有的東海、南海、北海郡湊成“四海”。這個西海郡,已被青海海晏縣發現的虎符石櫃刻文所證實。在較早的文章中,我曾根據王莽始建國四年(12)聲稱“分州正域,以美風俗”之言,推測“始建國四年的時候,四域、九州以及四方五部,都已成立”。今由羲和、四子之制,及新莽設置西海郡之詔文,知四方四部及四域之分,早在平帝元始年間就已具輪廓了。
對新莽的四方五部體制,辛德勇先生又提示,揚雄《太玄》一書中的卦象,有這麽一點值得注意:它由上到下採用“方、州、部、家”結構,其中也有“部”這樣一個層次。那麽,揚雄《太玄》中的“部”與“家”,是否有所参照,對應着新莽政治體制中的某級行政單位呢?
《史記》有“世家”一體記諸侯,则“家”可以解作諸侯。然而也不盡如此。《左傳》“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句杜預注:“立諸侯也”,“卿大夫稱家”。意謂天子封諸侯、諸侯立大夫,“家”指大夫而非諸侯。先秦大夫稱“家”,其例甚多。因大夫之“家”與諸侯之“國”有異,所以會有“萬乘之國”、“千乘之國”與“千乘之家”、“百乘之家”之類對稱。司馬光釋《太玄》的“方、州、部、家”:“玄者天子之象也,方者方伯之象也,州者州牧之象也,部者一國之象也,家者一家之象也。”司馬光以“部”比“國”,以本義釋“家”。“家”即家户。蘇洵甚至認爲,《太玄》中的“家”只是一人而已:“舉一人而爲之别者謂之家。”《太玄》的結構是三方、九州、二十七部、八十一家(即八十一首)。古人通常把天下分爲四方,揚雄的“三方”之説是很詭異的。而且還能看到,揚雄的“三方”跟三公九卿之制同構。《太玄?瑩》:“方、州、部、家,八十一所,畫下中上,以表四海,玄術瑩之。一辟、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少則制衆,無則治有,玄術瑩之。”即:三公對應三方,九卿對應九州,二十七大夫對應二十七部,八十一家對應八十一士。這樣,問題就更複雜了。
至於“部”之概念,在漢代使用非常廣泛,各個軍政層級都可能分部。中央之下有刺史部,郡國之下有督郵部,縣道邑國有廷掾部,鄉里有亭部。軍事系統的校尉、都尉、候官、候長,往往也各分其“部”,參前。從上到下都有分部。新莽之制天下五部,各25郡;同時部下有部,每5郡又爲一部,設郡監以監察之。郡監有25人,相應地又有了25部。這種“部”居“州”之下,而《太玄》中的“部”也居“州”之下,二者似有可以比擬之處。然而,《太玄》的“家”又如何看待呢?就不好比擬了。所以,很難確指《太玄》的“部”到底相當於西漢或新莽的哪一種“部”。《太玄》中的“方、州、部、家”,似乎只是一套神秘主義的抽象概念而已,與西漢與新莽的“部”,似乎並没有直接的對應關係。
因新莽官制龐雜、變易頻繁而史料闕略,相應的考辨,難免就會變成一道道“不定方程”,即令依據同一批史料,仍然可以容納若干組不同的解。期待新史料的發現與問世,能夠爲研討提供新的綫索。懸泉置《詔條》提供了新的綫索,可以深化對新莽四方五部體制及“部監”的認識,故作文如上。
注釋
① 二文分刊《中國社會科學》2004年第6期、《中國史研究》2004年第4期。
② 中國文物研究所、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懸泉月令詔條》,中華書局2001年版,第4頁以下。
③ 諸人姓名,參看《敦煌懸泉月令詔條》附録《敦煌懸泉置出土〈四時月令詔條〉研究》一文的考述。
④ 按,陳直先生指出,《漢書》這段記載中“春幸繭館”以下的文字,大率取裁于《藝文類聚》卷五十揚雄《元后誄》。《漢書新證》,天津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70頁。
⑤ 馮卓慧《從〈四時月令〉詔令看漢代的農業經濟立法》,《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11年第5期。
⑥ 《漢書》卷十二《平帝紀》元始元年六月:“大司農部丞十三人,人部一州,勸農桑。”《敦煌懸泉月令詔條》注釋根據居延簡文,指出元帝建昭年間已有大司農部丞了(第34頁)。又查《漢書》卷二四下《食貨志下》元封元年,桑弘羊“乃請置大農部丞數十人,分部主郡國”。是漢武帝時已有大農部丞了。
⑦ 居延簡文有“犧和農楊丞”,饒宗頤、李均明認爲“楊”是這位農丞之姓。《新莽簡輯證》,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125頁。
⑧ 吉野賢一《前漢末における羲和の設置について》,《九州大學東洋史論集》31,2003年4月。
⑨ 中國文物研究所、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懸泉月令詔條》,第34頁。
⑩ 勞榦《居延漢簡考證》,歷史語言研究所專刊之四十,1960年,第9頁上欄。
裘錫圭《〈居延漢簡甲乙編〉釋文商榷?續三》,《人文雜誌》1982年第5期。
《敦煌懸泉置出土〈四時月令詔條〉研究》,收入《敦煌懸泉月令詔條》,第42頁。
《太平御覽》卷七九《皇王部四》引,中華書局1984年版,第369頁下欄。
饒宗頤《新莽職官考》,收入《饒宗頤史學論著選》,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187—188頁。
沈欽韓《漢書疏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下册第225頁下欄。
前者見《居延新簡:甲渠候官與第四燧》,第369頁,EPT59:155A。後者見吴幼潛《封泥彙編》,上海古籍出版社1964年版,第159頁;孫慰祖主編《古封泥集成》,上海書店1994年版,第375頁,2232號。
前者見羅福頤《秦漢南北朝官印徵存》,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97頁,543號。後者見《封泥彙編》,第151頁;《古封泥集成》,第375頁,2233號。按,“納言右命士中”,羅福頤認爲是新莽的命士。我懷疑這枚印文應交叉閲讀,讀作“納言右中命士”。“右中”合併了兩個方位。至於合併的原因,一種可能是,納言命士有左、中、右之分,共3名,以合於三進制,而此人以一人而兼右命士、中命士,故合稱“右中命士”。一人而兼二職或二號,則官印可以鑄上兩銜,其例甚多。另一可能,是三名納言命士以前、後、左、右、中爲别,但有4個方位兩兩合一了:“右中”把兩個方位合一,但官職只是一個;那麽另兩個命士,就可能是“左後命士”與“前命士”,或“左前命士”與“後命士”了。與之同理,“司馬右前士”的“右前”也合併了兩個方位,那麽另外兩個士,就可能是“司馬左後士”與“司馬中士”,或“司馬中後士”與“司馬左士”。
森鹿三《居延出土的王莽簡》,收入《簡牘研究譯叢》第1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3年版,第9頁。
羅福頤《秦漢南北朝官印徵存》,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106頁,593號。
李並成《漢張掖屬國考》,《西北民族研究》1995年第2期。
甘肅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漢簡》,第299頁下欄,2053。
可參看安作璋、熊鐵基《秦漢官制史稿》齊魯書社1984年版,下册第87—88頁。
陳夢家《西漢都尉考》,收入《漢簡綴述》,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131頁。
敦煌簡有“文德、酒泉、張掖、武威、天水、隴西、西海、北地”八郡並列之文,見甘肅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漢簡》,中華書局1991年版,第300頁上欄,2062。按,西海郡置於元始四年或五年。則此簡必在元始四年或五年之後。王國維云:“此簡稱文德,爲始建國元年事;至地皇元年,一簡又稱敦德,與《漢志》合。然則《漢志》所載乃再改之名也。”見其《流沙墜簡》,中華書局1993年版,第125頁。“文德”與“武威”構成對稱。《漢書?刑法志》:“文德者,帝王之利器;威武者,文德之輔助也。”從王莽傾心嘉名的性格看,有“文德”即當有“武威”,由此推測文德郡改名敦德之時,就是武威郡改名張掖之時。據饒宗頤、李均明先生考察,始建國元年敦煌郡改名文德,至遲天鳳三年文德又改名敦德。見其《新莽簡輯證》,第170頁。這樣看來,至少始建國年間武威郡還没有改名張掖。
瞿中溶《集古官印考證》卷六,《續修四庫全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109册第338頁。
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第73頁,42?6。
吴榮曾《新莽郡縣官印考略》,《先秦兩漢史研究》,中華書局1995年版,第315頁以下。
王獻唐《五鐙精舍印話》,齊魯書社1985年版,第447頁,《新莽横縣馬丞印》條。
吴榮曾《新莽郡縣官印考略》,第319頁以下。
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第381頁,232?19。
陳夢家《西漢都尉考》,收入《漢簡綴述》,第131頁。
分見楚皇城考古發掘隊《湖北宜城楚皇城勘查簡報》,《考古》1980年第2期,第112頁。瞿中溶《集古官印考證》卷四,《續修四庫全書》,第1109册第323頁。羅福頤《秦漢南北朝官印徵存》,第108頁602號。《集古官印考證》卷四,《續修四庫全書》,第1109册第321—322頁。
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第164頁,97?10。
新莽簡文中的候長、燧長資料,可參看饒宗頤、李均明《新莽簡輯證》,第146—152頁。
甘肅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漢簡》,第300頁上欄,2062。
以上參看《後漢書》卷一《光武帝紀》。《資治通鑒》漢紀三十五及《續漢書?百官志五》“姬武”作“姬常”。
自上個世紀中葉,青海海晏縣西南三角城陸續發現了有“西海”字樣的殘瓦,及刻有“西海郡,始建國,工河南”的花崗岩雕石虎。1987年,在石虎基座下的石塊上,又發現“虎符石匱,元年十月癸卯,郭戎造”字樣,合爲“西海郡虎符石匱,始建國元年十月癸卯,工河南郭戎造”。以上參看安志敏《青海古代文化》,《考古》1959年第1期;芈一之《論西海郡的興廢》,《青海民族學院學報》1984年第1期;盧耀光《虎符石櫃與王莽西海郡》,芈一之主編《黄河上游地區的歷史與文物》,重慶出版社1995年版,第79頁以下;李零《王莽虎符石匱調查記》,《文物天地》2000年第4期。虎符石匱圖見青海省文物處、青海省考古研究所編著《青海文物》,文物出版社1994年版,圖121。
辛德勇《秦漢政區與邊界地理研究》,中華書局2009年版,第148頁以下。
杜預《春秋經傳集解》,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上册第75頁。
司馬光《太玄集注》,中華書局1998年版,第2頁。
蘇洵《嘉祐集》卷七《太玄總例》。曾棗莊、金成禮《嘉祐集箋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184頁。
劉韶軍先生即認爲:“《太玄》以一玄三方九州二十七部八十一家象徵一辟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太玄校注》,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219頁。
可參看余行邁《漢代以“部”爲稱諸官概説──多部位的地方監察、警察制度》,《秦漢史論叢》第5輯,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214頁以下;周振鶴《從漢代“部”的概念釋縣鄉亭里制度》,《歷史研究》1995年第5期。